行政訴訟一審主要包括哪些程序?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初次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査請案件事實。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從原告起訴、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到最后判決等,都有全面系統的規定,完整地體現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遵循的基本程序,在整個行政訴訟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起訴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審理前準備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審程序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程序
說明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從立案至做出第一審判決的訴訟流程,作為我國行政審判制度的基石,第一審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的必經環節,其結果將為后續審理提供基礎依據。在這一過程中,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尤為重要,它旨在確保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共同審理案件,成員需為3人以上的單數,確保審判的公正性與多樣性。
其次,交換訴狀,法院需在立案后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至被告,同時在收到被告答辯狀后的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被告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0日內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但提交答辯狀并非強制性要求,被告逾期未提交證據不影響審理,反之,若被告逾期未提供證據,則將被認定為證據不足,從而敗訴。
接著,處理管轄異議,當事人有權對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若異議成立,受訴法院應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異議不成立,異議被駁回。
然后,審查訴訟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這是審理前準備的核心。法院需審查原告與被告提供的起訴狀、答辯狀及各種證據,以全面了解案情。若發現材料或證據不全,法院應通知當事人補充;對于當事人難以收集的材料和證據,法院將主動調查收集,確保證據的完整性與有效性。
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法院還需審查和決定更換和追加當事人、決定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確定審理的形式、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庭審程序則分為開庭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讀判決六個階段。庭審是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其主要任務是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和法規,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開庭審理遵循的原則包括必須采取言詞審理方式,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適用調解。庭審程序分為六個階段:開庭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讀判決。其中,法庭調查階段是核心,通過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證據展示等手段查明事實,為法庭辯論奠定基礎。
審理期限方面,人民法院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判決,但鑒定、處理管轄權異議和中止訴訟的期間不計算在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應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最后,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排除是維護訴訟秩序的關鍵,主要針對違法干擾訴訟過程的行為,如推拖執行、偽造證據、威脅證人等。對于此類行為,法院將采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司法拘留等措施,其中罰款數額應在1000元以下,拘留天數應在15天以下。嚴重干擾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時,應遵循與妨害行為性質和情節相適應的原則。罰款和司法拘留需經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案件的移送是指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政紀或犯罪行為,或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時,將案件移送給有關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機關需依法履行職責。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時,法院可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以保證行政裁判的執行。
司法建議是保證行政裁判執行的重要手段,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推動行政裁判的執行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擴展資料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
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行政訴訟的審理過程包括一審和二審。
在一審階段,首先需要進行起訴。行政訴訟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接下來是受理環節。人民法院會對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則應在7日內立案受理。
審理是一審的核心階段。人民法院主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若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逾期未提起上訴的,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將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內需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副本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規范性文件,并需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五日內,應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即使被告未提出答辯狀,也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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