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有哪些呢,現簡要分析如下: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但由于重大、明顯違法而不具有公定力,從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以下情形之一即構成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包括: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 行政主體資格 ,則屬于無效行政行為;行為主體超越權限或無權限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如: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意思表示受到脅迫;行為內容的作出基于明顯的錯誤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等。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如《 行政處罰法 》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處罰無效 。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僅有決定,則屬于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有四種情形: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這里所說的資格是形式上的資格,并非行政權能資格。如果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屬于無效行政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體進行的“假象行政行為”不是無權行政行為,因為這類行為根本不屬于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主體超越權限或無權限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中將“超越職權的”作為撤銷判決的情形之一,未將無權情形進行單列,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無權處分的情形作為超越職權處理,所以廣義上的超越職權包括無權限的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不明確;意思表示受到脅迫;行為內容的作出基于明顯的錯誤事實;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序良俗;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實施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不可能的,都屬于這類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由于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對行政行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違背這一原則,完全可以將其作為重大而且明顯的違法而視為無效行政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的,也屬于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關于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僅有決定,則屬于形式上的重大、明顯違法。此外,書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蓋公章的情形也屬于上述情形。
擴展資料:
特征:
(一)無效行政行為的范圍上僅指“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
此限定范圍是依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說,即其具有外在的“明顯違法性”和內在的“重大違法性”,前者指依一般公民之理性和經驗所能判斷的違法行政行為,后者指其違反了重要的法律法規,該通說在外國的立法上也有體現,比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該瑕疵按所考慮的一切情況明智判斷屬明顯者,行政行為無效?!?/p>
(二)無效行政行為在效力上表現為“自始、當然和確定無效”
即從行政行為做出時,無需有權機關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沒有尊重該行為的義務,并享有對該行為抵抗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脫等方式進行正當防衛和對抗;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公民在行政行為執行時 “當時”的救濟手段,因其“當時”而不同于復議訴訟等“事后”救濟手段。
即使在事后的救濟手段中,對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救濟也不受時效的限制,相對人擁有無期限追訴權,即“做出無效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得隨時宣告或確認其無效,相對人也可隨時請求有權機關宣告或確認其無效”。對該無效行政行為,做出機關即使事后進行了追認、轉換等補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認而變為有效?!耙坏┓ㄔ盒寄骋恍姓袨樵诜缮蠠o效,那就如同什么事都沒有發生一樣?!?/p>
參考資料:無效行政行為百度百科
行政許可制度
。許可制度是指:依法定事項設定行政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只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許可事項范圍設定的行政許可無效??煞ǘㄔ瓌t強調不僅實體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許可管理機關應該按照什么樣的程序規制行政許可,行政相對人應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許可等問題都需要有法定依據。設定主體違反法定程序設置許可,將被有權機關根據相應法律、法規撤銷。
什么情況下不予行政許可
日常生活中,大家對行政許可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大家對不予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卻并不了解,不予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網友咨詢:
什么情況下不予行政許可
律師解答: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不清楚所要從事的活動是否需要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于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范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范圍內的申請并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律師補充:
哪些事項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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