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是什么?
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復議申請、復議受理、行政復議與執行。
首先,復議申請階段要求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與理由等。口頭申請亦可,由復議機關記錄。
其次,復議受理階段。復議機關在5日內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規定或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將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符合規定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自收到之日起視為受理。
接著,進入行政復議階段。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復議機關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需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及證據材料。
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調查情況并提出復議意見。復議決定前,申請人可撤回申請,復議終止。復議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決定,情況復雜需延長的,經負責人批準,但最多不超過30日。
最后,復議決定應制作決定書并加蓋單位印章,書面送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階段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履行決定。申請人若不服決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申請人可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是怎樣的申請程序
行政復議的申請程序涉及以下幾個關鍵步驟。首先,申請人需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復議機關進行形式審查,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告知申請人。符合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向其他復議機關提出。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復議機關在受理后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需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材料。復議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在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有權撤回復議申請,復議程序即告終止。復議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情況復雜時,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0日。復議決定書應加蓋單位印章,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
執行階段,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履行決定。若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行政復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需要向復議機關的法制科(處、辦)提交書面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在申請書中,申請人需要詳細列出自己的基本情況,明確被申請人是誰,以及自己的復議請求。同時,還應說明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最后在申請書的結尾處,申請人需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提交申請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確實存在書面提交申請的困難,也可以選擇口頭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直接與復議機關聯系,由復議機關的工作人員當場記錄申請人的陳述內容。然而,為了確保申請過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建議申請人盡量準備書面的申請材料。
提交申請后,復議機關會進行初步審查,判斷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如果申請被接受,復議機關將通知申請人,并按照程序進行后續的調查和審理工作。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有權提供證據、陳述意見,并參與聽證會等程序。
在審理結束后,復議機關會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復議決定。決定可能支持原行政行為,也可能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行政行為,并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此外,復議機關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賠償申請人的損失。
整個復議程序旨在為申請人提供一個公正、合法的救濟途徑,以解決與行政機關的爭議。通過這一過程,申請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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