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1. 為了正確實施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并根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于2015年4月2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并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對所有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確保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在接收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時,應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條件接收起訴狀。如果人民法院能夠即時判斷起訴條件是否滿足,應當場登記立案。如果不能即時判斷,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七日內仍無法判斷,應先予立案。
3. 對于起訴狀內容或材料不完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以及補充材料的期限。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立案,并在裁定書中明確不予立案的理由。當事人對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20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1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對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22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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