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兩種方式維權,但有些行政行為要先復議后訴訟的,那么什么行政事項必須先復議后訴訟?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哪些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應該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再起訴的案件包括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二、行政復議機關怎么確定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應該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再起訴的案件包括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等。
行政復議和訴訟有先后順序嗎
法律主觀:
行政復議和行政 訴訟 沒有具體的先后順序,如果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復議也可以提起訴訟。在法律、 法規 沒有規定需要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賠償必須先復議才能訴訟嗎
行政賠償并非一律需先復議后訴訟。法律規定中,并非所有情況都要求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如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進行復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直接訴訟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只有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訴訟的場合,且若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期限未作答復,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復議期限滿后的15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為在特定情況下,直接訴訟提供了可能。
同法第二十九條指出,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有權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若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其違法,同時認為應當給予賠償,應一并決定賠償事宜。這表明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賠償請求與行政行為的調整可以同步進行。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先后順序嗎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先后順序,先進行行政復議,后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提交相應的材料,具體如下:
(1)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3)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6)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有其他證據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后,在七天內把復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復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并且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制作復議決定書。
行政訴訟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3、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4、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己依法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核,做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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