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期限為十日。2、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3、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的計算,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關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相關信息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注意此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2、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如果對檢察院的民事抗訴決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救濟:
1、申請復核
根據法律規定,對檢察院不抗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
2、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如果對基層檢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部門申請復查一次。
3、向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檢察院經過聽證、調查核實后決定不抗訴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當事人可以在檢察院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
4、信訪呼吁
如果所有法定程序都已走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
人民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具體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
1、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錯誤
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所依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或者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2、適用法律不當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未依法為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4、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檢察院發現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民事調解書,應當提出抗訴。
5、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逾期未作出裁定
當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2年內,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2年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6、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
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可以在再審結果出來的2年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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