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舉證通知書是不是被起訴了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收到舉證通知書是被起訴了,舉證通知書里應該有相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該做什么
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當事人應當在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已方主張的證據,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下達的舉證通知書,是法院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訴訟當事人的法律文書。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舉證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2、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舉證通知書是給原告還是被告
原告和被告都能收到舉證通知書,如果你立案的時候證據都已經提供,那么這份舉證通知書就不用理會。如果立案后還有新的證據要補充,可在舉證期限內再次提供。舉證通知書一般會發給被告,因為法院為了減少環節,會按原告申請立案后電話通知原告開庭時間,而被告是要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一同送達到被告手里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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