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庭審流程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1、原告準備好行政訴訟所需的材料以及起訴書到法院起訴;2、法院審查原告提交的材料;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起訴,如果決定受理,依法立案,原告繳納訴訟費用;4、法院安排日期開庭;5、法院開庭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6、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判決書。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行政訴訟庭審流程
庭審前工作,查明到庭訴訟參加人的身份。查明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等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傳。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和法庭歸納、認定事實。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當庭認證,等。
一、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條件:
1、起訴狀送達給被告后且答辯期已過;
2、雙方當事人的出庭通知已經送達給了原、被告雙方,且在送達回證上有簽字,如果一方缺席也可以按期審判;
3、審判人員手中的案件按順序安排了審理此案,也就是說審判人員有時間,而不會與審理其他案件而同期,因為一般情況下審判人員不僅只辦理幾件案件,手中都積壓了幾十件案件,往往都得提前十多天到近一個月進行排期;
二、開庭前原告準備的材料是什么:
1、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2、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3、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并且攜帶身份證證;
4、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5、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庭審的七個環節
1.開庭前準備階段。準備事項主要有:
(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審查的內容是:
(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3)書記員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席;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說明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正式宣布開庭。
(4)審判長宣布開庭。
(5)宣布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審判長宣布開庭后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3.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內容是:
(1)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宣讀答辯狀。
(2)當事人陳述和詢問當事人。
(3)詢問證人、審查證人證言材料。
(4)詢問鑒定人、勘驗人,審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5)審查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后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后再發言。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當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布結束辯論。審判長在按順序征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見后,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制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后當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在宣讀裁決后,應告知當事人發送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間及提起上訴的有關事項。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行政訴訟庭審的7個步驟是什么
法律分析:1、開庭前準備階段。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3.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4.法庭辯論階段。5.合議庭評議階段。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6、辯論原則,7、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后,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對于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對于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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