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區別如下: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客體不同。
債權人只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向保證人發給給付要求時,債權始生效力。
而一般債權的請求權,只要債務履行期限屆至,債務人就有履行給付的義務,就發生效力,不以債權人發給給付要求為生效條件。
2、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訴訟時效起算點都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但是,由于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中斷狀態完成后,保證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需要多長時間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主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其效力及于保證債務,即發生絕對的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并不友于主債務,僅發生相對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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