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原則包括:
1. 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法律明確規定,嚴禁使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也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此外,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具備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非特殊情況,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 運用證據的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準逮捕書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撰寫時,以及人民法院在判決書制作時,都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若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刑事案件再審新證據怎么認定
再審中的新證據的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才符合再審的條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
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于再審中的新證據作出了細化規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條文中的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有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
1、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
2、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
4、未質證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由于原審法院的原因,未組織質證且未作裁判根據的。
刑事訴訟法八大證據是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類: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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