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復議是什么意思
刑事復議,一般認為刑事不立案,刑事訴訟法有救濟途徑,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刑事復議、復核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由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的一種刑事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一)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刑事訴訟法復議有哪些相關內容
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規定主要涉及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的法律程序。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如果認為該決定存在錯誤,有權要求復議。然而,這一過程中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的復議意見未被人民檢察院接受,它們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將迅速復核,并作出是否變更原決定的通知,該通知將傳達給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另一方面,根據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這一決定可能對個人自由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這些復議規定確保了法律決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為相關各方提供了在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不當影響時尋求救濟的途徑。同時,這些程序也體現了法律對個體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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