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主:你有權更改海運提單!
貨主有選擇在海運規則范圍內更改提單的權利。然而有些貨主,在貨代人的煽動下,總是習慣于簽訂無實質內容的、事先備好的提單。通常由承運人提供的海運提單,不會具備貨主所期望的貨物運輸條款。
貨主對更改提單不應有所顧慮,因為在海運提單上作文章,對貨主頗多裨益。任何附加條款都有影響全局的力量。而且,特殊條款可以取代一般條款,,即如果以附加條款改變原條款,新條款有優先權。
海運規則認為,海運提單有三方面的作用:
1、是承運人開出的貨物書面收據。2、是運輸合同;3、當是可轉讓提單時,它標示貨物名稱。
1975年Gilmore&Black出版的《海事法》(第二版),將海運提單解釋為,在全世界進行商品貿易活動時必需的一種單據。基本的海事規則包括運輸,承運人責任,戰爭險,共同海損等條款,極少對貨主有限制。國為原合同多出自海運法,并且是保賠/保險條款(P&I)的基石,任何承運人都不愿意作大的屐。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求作出滿足某一貨主的變更,以便為其他貨主提供方便。
貨主有權對運輸貨物和訴訟、促裁的地點作出個性有些貨主以此提出特殊要求。大約10-15%的海運提單有附加條款。海運提單首要條款(提單上明確適用法規的條款),對責任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盡管海洋法貨物運輸規則(COGSA)規定每件貨物賠償500美元適用于過境貨物運輸,然而許多貨物的進口國認為,按《海牙-威斯比規則》,每件貨物需賠償1200美元。如果承運人指定某國外地點為提單促裁或訴訟的地點,貨主可將其*,另立他處,并聽候承運人的意見。
例如,如果貨主希望因運輸貨物的爭議,在紐約南部聯邦法庭提出訴訟,他可在提單中作出此項休求。若承運同意,貨主即可回避法庭允許選擇國外地點訴訟或促裁的麻煩。有大批貨物的貨主,在與承運人商榷服務合同時有極大的優先選擇權。服務合同可極大地滿足貨主。FMC已要求對必要條款及服務合同條款作出規定。服務合同允許承運人滿足貨主的特殊要求。FMC允許其他貨主(當擁有相同數量貨物時),向承運人要求同樣運輸條款。承運人也許會拒絕更改,因為這意味著各方簽訂前提單已廣為傳遞(尤其在傳真機和打印機時代,這并不是個難題),提單將使承運人受到監督。
貨主和承運人應對提單涉及的每個方面都予以特別關注,因為這將是(一旦出現麻煩)法庭引為原始單據的重要內容。一份明確的書面提單就像一盞明亮的燈塔,而一份詞語晦澀的提單會使法庭難以作出定論。這對于有可能卷入法律糾紛的制定人來說是危險的。通常,一份不清楚的海運提單,對提單制定者---承運人是不利的。如果貨主制定了模糊的條款,該條款將對貨主不利。
某位律師認為,法官可能會作出判斷決定。當提單中的語言不明確明,有力證據的提供者將會勝訴;如果貨主的權利比承運人權利更明確,裁判的天平也將隨之偏余。
下面以一份APL的海運提單為例,說明貨主在簽單時,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慮:
1、確定貨主、承運人、托運人的定義。尤其是托運人,它有幾種含義:a、僉備書的,可轉讓提單的持有人;B、合同書上批明的托運人;C、貨物的所有人;D、海損承擔人。合同還應明確“共同服務聯合承運商”的定義,即指無船經營人(卡車、收音機貨車包括在內),或承運人與之合作進行聯運服務的伙伴。
2、承運人責任限制。除非貨主支付從價運費,否則貨主只能得到每件貨物500美元的賠償。因為貨主以貨物保險為他們不愿支付更高的從價運費。
3、貨物裝在甲板上/甲板下條款。按照美國法律,置于甲板上的貨物(未裝入集裝箱的),一旦受到水浸或其他損環,將由貨主及具有相關利益的人承擔。而承運人未行到貨主同意時便在甲板上裝運貨物,其間發生的損失均由承運人承擔。貨主應對這一部分作出明確解釋。
4、按時/延期條款。該條款下,承運人有限大的自由,卻無責任保證貨物按時運輸。貨主可要求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如對誕節營銷,或特別促銷日等活動。如果承運人未能如約交貨同,貨主將在訴訟中占上風。
5、共同海損。當因各種原因引發船只事故、危險或損失時,貨主和托運人將與承運人共同承擔海損的責任。如果承運人動用救設備,其費用也將得到支付。貨主或承租人如果擔心共同海損會產生各種復雜情況,不將貨物交給信不過的船只運輸。
提單上面顯示ON DECK和ON BOARD的區別
On Deck B/L貨物在船甲板上露天存放(易損),如有損毀,運輸方不承擔責任;
CLEAN ON BOARD B/L,貨物是好的交給船方的,如有損毀滅失,運輸方需要承擔責任。
艙面提單(On Deck B/L), 艙面提單又稱甲板貨提單,是指貨物裝于露天甲板上承運時,并于提單注明“裝于艙面”(On Deck)字樣的提單。
在貿易實踐中,有些體積龐大的貨物以及某些有毒貨物和危險物品不宜裝于艙內,只能裝在船舶甲板上。貨物積載于甲板承運,遭受滅失或損壞的可能性很大,除商
業習慣允許裝于艙面的貨物如木材,法律或有關法規規定必須裝于艙面的貨物,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協商同意裝于艙面的貨物外,承運人或船長不得隨意將其他任何
貨物積載于艙面承運。如果承運人擅自將貨物裝于艙面,一旦滅失或損壞,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還將失去享受的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但是,如果簽發
的是表明承、托雙方協商同意的,注有“裝于艙面”字樣的艙面提單,而且實際上也是將貨物積載于艙面,那么,只要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是承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
的,承運人仍可免責。否則即使貨物裝在甲板上而沒有批注,承運人對此要像裝艙內貨一樣負責。
為了減輕風險,買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貨物裝在艙面上,有時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不接受艙面貨提單。銀行為了維護開證人的利益,對這種提單一般也予以拒絕。
通常船公司的提單,如果不加任何不良批注,就表明該提單是清潔已裝船提單,一般客人信用證中都會要求全套的清潔提單,至于提單上是否顯示CLEAN ON BOARD,船公司基本不會顯示這些字樣的,但是對于這一點,各個銀行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數銀行都不要求提單上顯示CLEAN ON BOARD 字樣。也就是說,他們不會把沒有CLEAN ON BOARD 作為單據的不符點,但是有的銀行就一定要有。比如部分地區的中國銀行就會出現這個問題,一般接到信用證申請以后跟銀行確認,他們針對信用證上的該條是否要求提單必須顯示,如果要求,那趕快通知客人不要在單據要求中顯示該條目,同時告訴客人原因。
clean bill of lading
清潔提單的簽發要看LC怎么要求的,大多數是FULL SETS OF MARINE CLEAN ON BOARD B/L,提單無須寫明clean on board字樣,但有個別客戶LC會要求B/L MARKED CLEAN ON BOARD,就只能要求提單上必須出現clean on board字樣。 當然并非所有有關貨物的批注都構成不清潔提單。例如,承運人對于提單上列有貨物的數量、質量、價值或特性并不負責,即使托運人在提單上聲明了內容、價值、重量、尺寸、標記、質量、數量等,承運人也視作不詳。這些聲明并不構成提單的“不清潔”。承運人對因包裝性質(如裝入紙袋、塑料袋內的貨物)而引起損失或損壞予以保留的條款,即免責權利,也并不作為聲明貨物有缺陷,不構成“不清潔提單”。如果大副收據所列貨物嘜頭、件數、重量等內容與提單所申報的不符,提單應根據大副收據作更正,這種更正過的提單應該說不構成不清潔提單,但可能遇到刁難挑剔的客戶,也會以不潔提單為由而拒付。
在海運實踐過程中,有些客戶信用證要求在海運提單上顯示“CLEAN ON BOARD”字樣,實際上只要提單上沒有特殊批注的提單均屬于清潔提單,不影響銀行結匯。而一般船公司都不會在提單上顯示“CLEAN ON BOARD”,如MSC/NORASIA等等。HAPAG-LLOYD船公司如果要求可以顯示在提單上,不過必須傳真L/C正本復印件給到船公司,另外在提單的貨描處必須加上: CLEAN ON BOARD :WEIGHT,MEASURE,MARKS,NUMBER,QUALITY,CONDITION,CONTENTS,VALUE,QUANTITY, IF MENTIONED IN THIS B/L FUNISHED BY THE SHIPPERS AND COULD NOT BE CHECKED BY THE MASTER/CARRIER。
相關責任
根據法律,對于因貨物包裝不良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包裝有內包裝和外包裝之分,外包裝一般是目力所及的。如果沒有覆蓋物,內包裝也可能為目力所及。如果雖然簽發了清潔提單,但承運人或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確能證明在接收/裝船時,該貨物表面存在瑕疵,是否可以免除承運人的責任?如果根據接收/裝船時的客觀條件,比如光線等因素,一般人可以明顯地發現表面存在瑕疵,而承運人或代其簽發提單的人卻不作批注,(應該批注而不批注),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承運人并不能免則。
根據ISBP 79.“已裝運表面狀況良好”、“已載于船”、“清潔已裝船”或其他包含“已裝運”或“已裝船”之類用語的措辭與“已裝運上船”具有同等效力。
ISBP 91. 即使信用證可能要求“清潔已裝船提單”或注明“清潔已裝船”的提單,提單也無需出現“清潔”字樣。
法律法規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提單:保留和證據效力。
1.如果承運人或代其簽發提單的其他人確知或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所載有關貨物的品類、主要標志,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等項目沒有準確地表
清潔提單
示實際接管的貨物,或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沒有準確地表示已實際裝船的貨物,或者他無適當的方法來核對這些項目,則承運人或該其他人必須在提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處、懷疑根據、或無適當的核對方法。
2.如果承運人或代他簽發提單的其他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的外表狀況,則應視為他已在提單上注明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
3.除按本條第1款規定就有關項目和其范圍作出許可在保留以外:
(1)提單是承運人接管,或如簽發“已裝船”提單時,裝載提單所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果提單已轉讓給相信提單上有關貨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則承運人提出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
4.如果提單未按照第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載明運費或以其他方式說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或未載明在裝貨港發生的滯期費由收貨人支付,則該提單是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或滯期費的初步證據。如果提單已轉讓給相信提單上無任何此種說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則承運人提出的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注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當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以后,就不能再主張:“因包裝不堅固發生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運人主張“因包裝不堅固發生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在提單上批注包裝有瑕疵。
指示提單詳細介紹
提單的背面內容包含了一系列關鍵條款,這些條款對于理解運輸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至關重要。首先,法律訴訟條款明確了在出現爭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框架。
承運人的責任條款詳細規定了船東在運輸過程中的責任范圍,包括對貨物安全和準時運輸的承諾。然而,免責條款則列舉了某些情況下,船東可能免除責任的情況,以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關于貨物的特殊處理,提單上有關于改航、換裝、改卸目的港的規定,確保貨物按照預設路線或變更計劃到達目的地。對于甲板貨物、危險貨物、冷藏貨物等特殊類別,有專門的條款來管理其裝載、卸載和處理方式,以確保安全和合規性。
賠償條款明確了在貨物損失或損壞時,船東可能需要提供的賠償范圍和責任界限。運費條款則是關于運費的計算、支付和可能的折扣或調整,是交易的核心內容之一。留置權條款則涉及在未付清運輸費用時,船東對貨物的權益保障。
在國際運輸領域,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是規范提單背面條款的重要公約。海牙規則最為知名,是海運合同的基石,而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則針對特定的運輸問題提供了額外的指導和保障。理解并遵守這些條款,對于參與國際貿易的各方都至關重要。
擴展資料
指示提單(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載明“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樣的提單。前者稱為不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應按托運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后者叫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按記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
相關推薦:
甲板貨物賠償(船運輸損害賠償的方式和范圍有哪些)
通風采光賠償(影響房屋采光的賠償標準)
離婚申請執行(離婚補償申請執行是否具有強制性)
怎樣算是立案(派出所報案怎樣算立案)
刑事之后民事(先刑事后民事最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