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情形: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此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因為自身誤解而作出意思表示,且對合同主要內容產生重大誤解,影響了合同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若誤解源自行為人的過錯,且非故意為之,則可能構成可撤銷合同。二、顯失公平的合同。此類合同的一方需承擔更多的義務或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卻以較小代價獲得較大利益。若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且受損失一方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情況下實施行為,則合同可被撤銷。三、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若一方通過欺詐或脅迫手段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在對方處于不利或脆弱狀態時,一方以不正當手段訂立合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哪些類型
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
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中受損一方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合同。
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2、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可撤銷合同。
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在對方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可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情況包括重大誤解、脅迫、欺詐以及顯失公平。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中指出,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則規定,一方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第三人通過脅迫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明確指出,當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導致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受損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中,可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情況,欺詐訂立的合同,脅迫訂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具體來說,當因重大誤解導致合同訂立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所謂的重大誤解,是指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對方當事人情況或合同性質等重要事實存在嚴重錯誤認識,且這種誤解影響了合同的訂立。
另外,當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時,同樣具備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條件。所謂顯失公平,意味著合同一方通過不正當手段使另一方在合同訂立時處于明顯不利地位,導致合同的履行對受損害方極不公平。
欺詐訂立的合同是指一方通過虛假陳述、隱瞞重要事實等手段誘使另一方訂立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以恢復其原本應有的權益。
脅迫訂立的合同是指一方以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訂立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受脅迫方同樣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以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最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一方處于緊急、危難狀態時,另一方趁機訂立合同,導致合同對處于危難狀態的一方明顯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害方同樣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當合同訂立過程中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況時,相關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以保護自身權益并確保合同公平、合法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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