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怎么稱呼
房產中介表示什么
房產中介是為房產雙方達成銷售和而建立的一個平臺機構,并有為雙方保證安全交易的義務。
房產中介的具體事務就是幫賣房人登記房源信息、宣發布并且保證房源真實有效;幫買房人尋找推薦合適、理想房源,并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加以引導,促使成交;房產中介的經濟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務傭金,市場慣例中介服務傭金為2%。
(部分城市為只收買家2.5%-3%,但也有例外,如北京的部分房產中介對房東和業主雙收傭金等。
) 一、業務流程主要業務流程為:房客源開發、房客源登記,信息回訪反饋,帶看房源、三方談判、簽約、過戶貸款、物業交割等等。
二、歷史中國古代和近代市場中為房地產或租賃雙方介紹交易﹑評定房地產商品質量﹑價格的居間行商稱之為宅行。
宅行是中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前身,現稱房地產中介,房產超市,不動產門市等。
史書記載:宅行,清朝年間,主要分布在山西,陜西,河北,天津一代。
舊時,人們將宅行從事房產經紀的經紀人稱呼為‘房牙子’。
三、房牙子舊時宅行里以說合房產或租賃為職業的人,今稱房地產經紀人。
所謂房地產經紀人,是指為委托人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
居間,通俗地說就是作中間人。
居間是一手牽兩家:上家和下家,并在兩者之間起一種溝通、促進和平穩的作用。
對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來說,掌握大量的市場信息是他從事好這項業務的先決條件。
這些住處應該包括: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信息、對象變化信息等。
在很大大程度上來說,經紀人就是利用信息利潤,信息就是他們最主要的資本。
四、資源管理方式公盤制:資源在公司內全部共享,成交周期短,但是由于公開,多人回訪時有損企業形象,不利于信息安全。
私盤制:房客源全不公開,只有錄入人有權查看電話,專人負責制給客戶更好的感覺,信息安全相對有保證,但是由于業務員水平參差不齊,不利于快速成交。
公盤私客:房源公盤,客源私盤,客戶專人負責,房源全體公開。
區域公盤:整體私盤制,部份連鎖店公盤,常見于大型公司中某一特定區域或者加盟制的公司。
五、市場功能1.節省業主和買家的時間——業務由中介專業人員作完成進行謀劃。
2.業主不要花錢登廣告:中介會將物業推薦給各類客戶。
3.房產中介是以第三者身份——言論客觀、公正。
4.雙方在直接議價時容易發生爭論:中介可協調氣氛,掌握尺度。
5.買入方通過中介的推薦更容易找到合適自己的需求。
6.多數雙方都沒有足夠的法律常識和經驗:中介可以幫助雙方減少法律糾紛,避免被訛騙。
7.中介接觸面廣,信息集中,雙方匯集在中介公司信息室中。
8.維護經濟秩序,通過管理中介公司規范二手市場。
9.橋梁與潤滑劑。
10.推動市場。
11.調節市場功能:準確定價,控制開發。
12.提高市場合理利用。
六、經營特點直營為主的公司:如中原地產等所有連鎖門店都為總公司直屬,利用資源共享進行連鎖運營,獲取更大利益。
但是這樣往往房東和業務的身份信息等也將暴露,容易造成個人信息危機的隱患。
加盟為主的公司:大部分連鎖門店為店東直接加盟品牌,總部有運營管理職責,同時公司通過收取管理費以及過戶貸款服務獲得收益。
個體經紀人:不直接隸屬于某個公司,通過高傭金在不同公司之間流通,為雙方房屋服務,賺取傭金。
七、經營形式一般房產中介都是以實體店來進行中介服務,但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房產中介也進行網絡服務,大多數以O2O模式進行中介服務,即是線上線下服務的新型模式,受到了很多消費的喜歡。
如搜房網、房道網、新浪安居等O2O大型綜合性房地產網站。
實體店與網絡相結合的房產中介,使想房的人得到最新的房地產信息,使更加方便,信息流通更加快捷。
八、信息化房地產中介行業作為一種信息密集型的產業,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及信息通暢是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
但在目前情況下,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將使房地產咨詢、估價中常常涉及到的大量數據處理工作變得容易,也使房地產中介信息的查詢、配對變得迅捷方便。
電腦的普及和INTERNET成本的降低,以及信息產品進入家庭的步伐加快,物業信息將成為信息產業的主要承載內容,網絡將成為入網的各中介行業發布樓宇信息最便捷的途徑。
買方不僅可以通過網絡尋找中意的樓盤,而且可以在網上看到物業實景、圖片等資料,甚至還可以進行物業比較。
通過采用房產中介管理軟件,進行快速房源查詢等能夠提高管理效率,為客戶快速多途徑的服務,甚至是跨區域的服務,從而提高成功率。
采用先進的計算機管理技術,就能夠更快、更準確地掌握房屋信息和,并且通過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技術,從而建立自己的競爭優勢。
九、禁吃差價我國首部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吃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等被正式列入“從業禁止行為”,房產中介“黑手”時代面臨終結。
記者25日獲悉,住建部、發改委、人保部聯合《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于4月1日起實施。
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
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于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辦法》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此方法暫為實行辦法,并未要求強制執行)。
《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
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業內數據顯示,全國從事房地產經紀的人數已達100多萬,其中有的僅有幾萬人,房產中介市場的混亂局面令人擔憂。
“《辦法》在有力規范經紀行業的同時,也將強化樓市調控的力度。
”中原地產市場研究總監張大偉表示,在2010年的房地產系列調控中,樓市交易、供應等環節大部分都已涉及,此次規范整頓中介市場將避免出現部分政策的執行力度減弱從而影響調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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