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同欺詐罪,在我國刑法中被稱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以虛構的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匿;以及其他騙取對方財物的方法。
根據相關規定,該罪立案標準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二萬元以上。
一、合同欺詐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依據《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主要行為方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欺詐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合同制度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此類犯罪行為可能導致受害者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正常的商業活動和交易安全。預防合同欺詐罪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包括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核實對方的身份和資質;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大對合同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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