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金和履約保證金一樣嗎
不一樣。
一、履約金與履約保證金的定義
履約金,通常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確保合同雙方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而支付的一筆款項。它更多的是一種經濟手段,用于約束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保障合同的順利執行。
履約保證金則是一種擔保方式,旨在確保合同當事人能夠按照約定履行其義務。履約保證金通常是以金錢、物品或其他形式的財產作為擔保,當一方違約時,可以作為賠償或補償的依據。
二、使用方式與范圍
履約金的使用方式較為靈活,可以根據合同雙方的具體約定來確定。它可以在合同簽訂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分期支付。而履約保證金則通常是在合同簽訂時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或雙方按照約定提供給第三方或對方,以作為履約的擔保。
在使用范圍上,履約金主要適用于一些涉及金錢交易或具有明確經濟利益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而履約保證金則更廣泛地應用于各類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勞務合同等,以確保合同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法律效應與責任承擔
履約金和履約保證金在法律效應上也有所不同。履約金雖然具有約束合同當事人行為的作用,但其本身并不具備擔保性質,當一方違約時,履約金可以作為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依據,但并不能直接作為履約的替代手段。
而履約保證金則具有明確的擔保性質,當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獲得相應的賠償或補償。因此,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具有更強的約束力和執行力。
綜上所述:
履約金和履約保證金雖然都是為保障合同履行而設立的一種經濟手段,但它們在定義、使用方式和法律效應上存在一定差異。履約金更注重約束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而履約保證金則更強調對違約行為的賠償和補償。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合同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履約保障方式,并明確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履約保證金比例是3%還是5%
一般是5%-25%,我們國內一般是交10%。但一般是80萬封頂。履約保證金可以談的,一般是10%,也可以是5%,具體如下:
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采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合同生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為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采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采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計利息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余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后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后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
4、不少采購機構在標書中注明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采購機構對詢價采購方式規定,經采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采購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
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1、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
2、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3、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綜上所述,大多數項目都用履約保函取代了履約保函。只要資質達到2級和3級,一些銀行就不需要支付債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合同保證金的比例
合同保證金是指為保證合同履行而由一方或多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其比例通常為合同總額的5%至20%。但實際比例應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合同保證金作為一種履約擔保手段,其比例通常固定在合同總額的5%至20%之間。這個比例的確定既要考慮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也要考慮避免因保證金過高導致負擔過大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因此,比例的確定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和確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當雙方約定保證金的比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如合同的性質、金額、期限等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確保證金的數額及用途。同時,保證金應當存入指定賬戶,以便于管理和監督。如果出現違約行為,受害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保證金比例怎么辦?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保證金比例,可以根據行業慣例或者當地的市場情況進行參照。如果仍然無法確定,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并在后續的追索中給予充分的證明。
合同保證金是一種重要的履約擔保手段,其比例的確定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和確定。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保證金的數額及用途,遵守法律法規,充分考慮各方利益,防范風險。如果出現問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為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擔保的方式、期限和擔保的程度應當與債權的性質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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