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訂立的必備條件
制定集體協議需滿足如下條件:
首先,協議的達成須基于各方集體磋商;
其次,涉及的議題、協商的日期與地點均須經過雙方共識;
最后,協議期限通常設定為一到三年,在此期間內,各方代表有權修改或終止該協議的部分條款。
什么情況可以簽訂集體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集體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建立工會,如果沒有工會的需要由上級工會進行指導,而集體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因此,集體合同是在工會指導下就一些特定行業或領域關于勞動合同的條款統一簽訂的合同。具有專項性、行業性和區域性。
風險提示:簽訂集體勞動合同需要符合簽訂條件,需要建立工會等。工會建立由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適用范疇有哪些
集體合同又稱為"勞動協議"、"團體協定"及"聯合工作契約"等。
它由企業行政與工會兩方簽署,旨在確保生產任務順利完成,同時提升職工的物質生活質量以及勞動環境。
其規定的是勞動者群體的勞動條件,而非個人。
一般而言,該協議適用于所有工人或職員,部分情況下也包括參與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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