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排名前十的知識點,五分鐘讀完
民法典:排名前十的知識點,五分鐘讀完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和附則,共計1260條,10萬余字,內容豐富且系統。以下是其排名前十的關鍵知識點:
(1) 物權編:新增居住權,滿足租房需求,同時強化了對公有和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
(2) 合同編: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明確合同簽訂形式,禁止高利放貸,并規定公益性質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3) 人格權編:明確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禁止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和聲音,保護隱私權。
(4) 婚姻家庭編:取消計劃生育相關條文,放寬結婚條件,保護子女權益,設定離婚冷靜期,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5) 繼承編:允許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明確遺產管理人職責,增加打印和錄像遺囑。
(6) 侵權責任編:確立“自甘風險”規則,保障自助行為制度,完善精神損害賠償,明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順序,增加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
這些知識點涵蓋了民法典的核心內容,為公民提供了一個系統的法律指南,旨在保護個人權益,規范社會秩序,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購房知識過戶前賣方能不能反悔?
購房過程中,賣方在過戶前是否可以反悔,關鍵在于合同的成立和法律的約束。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賣方需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包括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這意謂著賣方在過戶前,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原則上無法單方面反悔。
同時,《物權法》也給出了關鍵指導。它指出,當事人之間關于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自合同成立時即生效。物權登記僅是物權公示的手段,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即便賣方在過戶前試圖反悔,只要合同已成立且雙方未有其他特別約定,其行為可能被視為違約,面臨法律的制裁。
綜上所述,從法律角度而言,賣方在購房交易中,尤其是過戶前,一般情況下難以反悔。除非雙方事前有明確約定,或存在合同未成立、無效、可撤銷等特殊情況,否則賣方的反悔行為可能被視為違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購房時,買賣雙方應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法律糾紛的發生。
合同法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一、合同法概述
1. 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種類繁多,包括物權合同、債權合同、身份合同等。通常所說的合同指的是債權合同,適用《合同法》。
2. 合同法基本原則:
(1) 合同自由原則:即自愿原則,包括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
(2) 合同正義原則: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對待給付之間的等價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3) 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旨在保護正常交換,鼓勵合法正當和自主自愿的交易。
3. 《合同法》內容:我國《合同法》曾分為《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新《合同法》生效,統一了立法。新《合同法》由總則、分則和附則組成,共428個條文。本節重點介紹總則內容,分則部分介紹三種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和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過程,分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合同訂立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具體確定,表明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要約與要約邀請應區別,要約邀請目的不是訂立合同,而是邀請對方對自己為要約。要約可撤回或撤銷,但某些情況下不得撤銷。要約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等。
2. 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與要約內容一致,在要約存續期間內作出,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可撤回,撤回后合同不成立。
3. 強制締約:指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如郵政、電信、電力、煤氣、自來水等的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強制締約義務。
4.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有利有弊,優點是節省時間,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企業合理經營。弊端是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常利用優勢地位,制定不利于另一方的條款。
5.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按通常理解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和執行力。合同的效力可參見《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效力部分的介紹。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合同履行應遵循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應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1.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合同法》采取的是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不以違約人有過錯為條件,只要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但《合同法》中也規定了若干過錯責任。
2. 違約行為的形態:包括預期違約、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
3. 免責事由:包括免責條件和免責條款。共同的免責條件是不可抗力,即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事先以協議免除或限制其將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4.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強制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等。
六、合同的解釋
合同的解釋是指由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為合理確定合同的內容而依法對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含義所作的有約束力的分析和說明。合同解釋的原則有客觀解釋原則、整體解釋原則、目的解釋原則、習慣解釋原則和誠信解釋原則。
七、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條款應包括買賣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法等。買賣合同的效力包括出賣人的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和瑕疵擔保責任,以及買受人的支付價款、檢驗義務、保管義務和及時受領的義務。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可由當事人約定,無約定時適用法律規定。
八、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應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合同的效力包括出租人的交付租賃物、維修義務和瑕疵擔保責任,以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利、保管義務和支付租金的義務。租賃合同中的風險承擔由租賃物的所有人承擔。
九、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受托人的義務包括辦理委托事務、遵守委托人指示、報告、轉移利益和權利。委托人的義務包括支付費用、付酬和賠償責任。委托合同的終止情形包括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時,委托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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