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該糾紛的方式主要有:1.和解或者調解。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2仲裁。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3.訴訟。如果建設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分析:1)可以和解或調解,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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