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具體是指哪里?
法律主觀:
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如果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依據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更具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如果合同約定給付貨幣,則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的履行。,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另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于《民法典》合同編中的詳細規定。,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民法典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二)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三)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若都不行則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確地確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簽定地嗎?
合同履行地與合同簽訂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得到了明確。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則以該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若未明確約定,則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值得注意的是,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不應被視為合同履行地。
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了原約定,則變更后的約定將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未變更原約定或僅變更了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應以原合同約定確定履行地。
對于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應依據履行地來確定案件管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了答復。根據該答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在借款合同中,貸款方與借款方均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規定旨在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對于案件的管轄權有著重要影響。
合同實際履行了的履行地如何確定
對于合同實際履行了的履行地的確定,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執行。購銷合同當事人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的地點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如有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部分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于《民法典》第510、511條。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在日常生活中,確定合作類合同的履行地點時,應按照相關的法律確立的原則進行。例如,如果合同約定的具體履行地點已經明確,則可以按照約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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