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債務分割怎么做
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一般是均分,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看夫妻的共同財產
關于離婚債務分割問題。
有一朋友夫妻倆結婚十來年,小孩都十一歲了,現在要離婚,朋友是一女的,現在就債務分割上出現紛爭。家里建房有過債務,投資副業有過債務,分別都是女方出去借的,男的也在修房時也借過二萬多塊錢,但是現在男的要離婚說只還他在外面借的錢,其它的就不管了,房子都是女方的,因為男方戶口不在農村,也辦不過來所以一直沒辦戶口過來,小孩的戶口是在女方戶頭上的。想請教一下各位朋友看合理不合理? 離婚后債權債務的分割: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債務應該是兩人共同承擔的,這跟誰借的沒關系,跟房子是誰的也沒關系。應該把房子當成財產來對待,現在離婚要處理的是兩樣東西:財產和債務。而不是說房子分給了女方,房子上的債務就要女方全部承擔。至于到底承擔多少債務,比較復雜,基本上講應該與你分得的財產成正相關。不可能你拿走了大部分財產,只承擔一點債務。
男方將房子歸女方,由女方承擔建房時的債務,這是合理的,不能房子歸女方,還要男方承擔建房債務就是不講道理了。
只要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債,都是家庭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必須用共同財產承擔,不足部分,就是離婚了,也有償還的義務!和誰借的關系不大,不要被“誰借的誰還”這種論調誤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為共同債務,離婚時需要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足部分協商或法院判決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離婚夫妻債務分割的法律認定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請問離婚中有財產跟債務分割問題 法院訴訟費是怎么算
離婚雙方有共同幾處房產價值約500萬,但還欠著幾十萬按揭貸款, 另外雙方因生意經營上需要外借的債有280萬, 那么這樣離婚的情況 法院的訴訟費是怎么算的 是算500-按揭貸款-280=實際部分 還是就按500萬來算.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涉及財產的應按訴訟“標的額”計算。
如果你們對所有財產和債務都有爭議,那么訴訟費的標的應該是500+按揭貸款+80
法院是按照雙方爭議的數額收取訴訟費的。比如其中的280萬元貸款如果不存在爭議的話,是可以減去的,否則是要計算入訴訟費收取標準的。
離婚財產和債務如何分割
一、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1、 離婚協議可以返悔嗎?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協議訂立后一年內,由于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2、 離婚時,能否返還“禮金”?“禮金”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習俗,雖然不被法律贊許,但誰也避免不掉。筆者二ooo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愛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禮金:),當然,那時已流行萬里挑一甚至十萬里挑一了。正因為禮金數額巨大,凝含有饋贈者甚至饋贈者父母的畢生心血,因此,當夫妻雙方反目時,饋贈方往往要求對方返還。對于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但是,對于婚后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雖然法律爭議:(1)婚后,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么,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于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于共同財產。(2)婚后,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3、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什么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認定其范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 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里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里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什么意思呢?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后所留財產只給于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呵呵,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哦。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此,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這一條看似簡單,實際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如果用于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這不是在重復廢話:首先,什么是投資?漢語大詞典說,投資(investment) 投資是指創造新資產的過程。那么,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不是“投資”呢?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是不是“投資”呢?一方婚前的儲蓄,是不是“投資”呢?……以上各種情況都存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這個問題的答案并不簡單。其次,什么是“收益”?是專指增值部分,還是包含本金?(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么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當然也存在什么是“應當取得”的問題。4、對軍人在財產分割方面的特殊保護。軍隊穩定關系國計民生,因此,不僅對于軍婚做特別保護,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而且在財產分割時,對于軍人也有特別的規定。解釋(二)十四條規定: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又規定,“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為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因為實踐中筆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軍婚案件,(2003年僅代理二起),因此,對于該條的理解在此不詳述。5、對于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處理?上海是中國唯二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人炒股,不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離婚時,幾乎每一個案件都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據堅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漲幅趨勢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這在實踐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難度,需要靈活掌握。比如,現在有些外資公司,為鼓勵員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較低價格轉讓給員工股票,在員工離婚時,該部分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購入價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確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數額分割。債券、基金分割辦法也是如此。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離婚時如何分割?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2)、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法律問題涉及相對也較為復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因此,是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師可以掙到錢的地方。7、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應該說,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處理原則是與第十六條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處理退伙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8、夫妻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因為不涉及到第三人權益,故處理起來相對簡單。解釋(二)十八條規定:1)如果一方要企業的經營權,要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取得企業一方補償另一方。2)雙方如果都要企業經營權,由雙方競價,按出價高的競價額給另一方補償。3)雙方均不愿經營企業的,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9、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解釋(二)十九條已明確,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10、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上海近兩年房價上漲結棍,離婚時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如果:1) 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3) 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11、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解釋(二)這樣的規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處理產權不明的財產歸屬,更不能加以分割。12、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擁有一套屬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為了使兒女愿望變成現實,同時盡到父母的愛心,“父母出資付首付、獨女掙錢還房貸”的現象在滬非常普遍。對于該出資,解釋(二)規定: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注意:以上兩種情況,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13、婚前債務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嗎?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債務一定由借貸人償還的觀念是不對的。14、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債,另一方未在欠條上簽字,就不用承擔還債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筆者曾有一個案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一個人借款用于購房投資,在離婚時,女方主張該借款應由男方一個人還,并否認該借款成立。法院在處理該案時,因債務女方否認債務成立,又不能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參與案件,故對于債務法院未做處理,告之男方可讓債權人另案起訴。若另案起訴,女方是應該承擔還債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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