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個工程,我勞務分包單位為實際承包人,現總承包單位正在進行司法重組,發包人收到大量的法院保全。
不能撥付工程款,請問我作為實際承包人應該怎樣主張工程款。沒有司法重組這一說,司法只有凍結、查封,只有破產的才由上級主管單位及法院委托的機構組成清算組!
你說的是總包讓法院封了,項目也被查封,沒辦法,保存好你與總包的所有合同、信函、票據,你自己給工人發工資的憑證,你購買材料的憑證,找法院問問進展情況,如果總包合同有問題,那你的分包合同可能也存在效力問題。萬一總包直接破產了,那你們爭取仍然做分包。
新回答:
1、工程是否尚未完工、未竣工驗收?
2、按你說的,總包瀕臨破產,總包的付款義務是對分包、材料商,那該判決總包是欠誰的錢?
3、發包方的付款能力沒有問題,只是由于糾紛被法院凍結。發包方在該判決中是否有付款義務?
4、正常合同中約定應該是總包向你支付工程款,那么沒有授權書的話發包方沒有義務將款發給你。
5、如果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那我建議你應該盡快起訴總包,要求支付工程款,勝訴后立即申請執行,這樣,你的債權人地位確定了。最后,如果工程竣工了,法院會要求竣工驗收并結算,統計你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總額,由發包方按實際支付給你們。
6、一般來說都是開發商欠錢,很少有總包欠錢的,很多細節不了解的話我只能回答這些。
怎么樣可以快速去除新房的甲醛和味道
新裝的房間,長期沒有空氣流通,剛一進去會覺得有一種刺鼻的氣味,這就是甲醛。其實,新裝的房間注意開窗通風也是能有效降低房間內甲醛濃度的好辦法,甲醛濃度降低了,對人體的危害就小了,再配合使用墨清石就能徹底清除,天貓竹海女神的旗艦店就有。
采用綠色植物凈化甲醛是一個好辦法,綠色植物也能起到較好的凈化效果,不過需要在室內擺很多植物才能起到作用,還不如直接買墨清石,這個就能高效的將甲醛去除,然后分解,無二次污染,竹海女神的旗艦店買就有。
我自己新家除甲醛,用了以下幾種方法效果不錯:
1、用鹽水擦拭家具,把味道去掉。
2、夏天溫度高,甲醛釋放多,多通風可以通風掉一部分,。
3、好的迪亞林材料來分解,光觸媒之類的遇光參與可以分解掉甲醛,工業用于除甲醛比較多,迪亞林之類的是植物類提取的,會比較快速安全一些,更適合家庭條件下使用。
4、等去除后可以看看還有沒有味道,完了放一些葉廣泥材料長期吸收。
幫您介紹幾個辦法及這些辦法的效果:1、開窗通風主要利用流通的空氣把游離甲醛排出去,這是最經濟實用的方式,但是不能根除污染源頭的甲醛
2、綠色植物對甲醛的吸收是有的,但因為植物的葉片比較小,而且是一個被動式反應,所以即使能吸收,量也非常小。如果甲醛超標比較嚴重的話,用100盆植物,不如開窗半個小時。
3、活性炭是吸附的原理,吸附一段時間后會飽和,飽和后會再次釋放甲醛,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需要定期更換。
4、空氣凈化器除甲醛的原理和活性炭一樣,空氣凈化器是利用里面的活性炭濾網吸附,吸附滿了之后也會再次釋放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定期更換。
5、除甲醛藥劑噴霧主要是把甲醛分解掉,有些廠家會夸大效果說能封閉甲醛,不讓源頭的甲醛釋放出來,其實是實現不了的,還有的說可以滲透到板材里,把里面的甲醛分解掉,這是夸大。除甲醛藥劑噴霧主要是分解釋放出來的游離甲醛。
6、甲醛治理公司水平參差不齊,有些也是只噴點除甲醛的藥劑就完事了,這種方式是會反彈的。正規的除甲醛公司會先利用高溫熏蒸液把污染源頭的甲醛快速釋放出來,然后再用除甲醛的藥劑噴涂去分解釋放出來的游離甲醛,只有這樣才不會反彈。
新房超標不嚴重或不著急入住的可以采取通風去除法、植物吸收法和活性炭吸附法,這三種方法都可以減輕室內的污染,但不能根除;超標嚴重或想要馬上入住的就建議大家就得找專業除醛公司,采用納米光觸媒來進行專業除醛,納米光觸媒不需要額外光照,因此在光線不足或黑暗條件下依然可以快速除醛,入住時間快。
我們有個工程,我勞務分包單位為實際承包人,現總承包單位正在進行重組,發包人收到大量的法院保全。
總包在破產邊緣,外債累累。rn經法院判決的案件總包無能力支付,現保全文書(與本工程無關)已經下發到發包人。rn我單位的開工保證金是從分包單位的基本賬號打到發包人的。rn發包人現在與承包人的函件都是以我單位轉交。rn發包方原來支付的工程款都是在承包人出具委托單后直接支付我單位(實際承包人)。rn現階段由于法院的保全文書致使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如支付給發包人,款項將被凍結,否則就不能支付)。請問我單位應該怎樣做。謝謝你好,關于分包單位應當得到的工程款應當直接由發包單位支付給分包單位。法院保全部分只能是總包部分金額。你們可以跟法院和發包單位協商,直接變更為由發包單位指定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這樣,就能繞過法院因保全總包單位的工程款受到的影響。
實際施工人可否申請保全墊支的工程
如果符合最高法規定的實際施工人的資格條件,就是適格的原告。對建設工程,即使是在建的工程,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2004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一、2004年最高法、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文《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在建工程也可以進行抵押。這從側面也證明對在建工程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不存在法律障礙。
三、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適用條件。
2004年10月25日最高法頒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發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這是為了保護農民工合法利益作出的規定。因為建筑業吸收大量的農民工就業,但由于建沒工程的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造成許多農民工辛苦一年往往還拿不到工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為了有力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應正確理解《解釋》第26條的真實含義,一方面嚴格控制實際施工人的范圍,不能簡單從字面含義,將所有參與建設施工的主體都界定為實際施工人。另一方面對于因勞務分包、承攬等法律關系參與了建設工程施工的農民工,應嚴格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其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彌補了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帶來的法理上的缺陷,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的權利,有利于對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擴,有利于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和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承包人欠他人借款,實際施工人在承包人處的工程款被該人保全怎么辦
到提存法院備案,要回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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