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不存哪個更好的問題,二者法律內涵不一樣。首先先明確一點:借條和欠條不是一個東西,而且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絕對不能混為一談。從最基本的意義上看這兩者就有明顯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有著很大區別。借條與欠條的時效性關系著追討借款/欠款的時間,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欠條的時效性只有3年,而借條的時效性長達20年。借款事實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借條跟欠條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關系,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比較多,可以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拓展資料: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1.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
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2.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
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
規范的借條和欠條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只是二者的用途、訴訟時效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側重的方面也是有所差別。
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
規范的借條和欠條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只是二者的用途、訴訟時效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側重的方面也是有所差別。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
2、欠條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結算,能表示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非一定是借貸關系;而借條實際上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
3、持有欠條方向法院起訴的話,舉證責任要大于持有借條方的舉證責任。
4、對于沒有約定償還期限的欠條和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欠條的訴訟時效自欠條出具之日起就開始計算,而借條則是自債權人第一次主張債權時起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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