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連帶責任是什么?
擔保人要承擔哪些責任?假如貸款人逾期未還款,是不是本息就要由擔保人還?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債務,就是指債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因全體債務人之間存在有連帶關系,各債務人都負有全部償付的義務,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的完全償付,對全體債務人生效,因而導致全部債的關系消滅的債務。或者可以簡單的說,數人負同一債務,對于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人不是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是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人,連帶保證人只是債務的擔保人,不是債務的主體。
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只要債務到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時,才可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擔保法》16、17、18條。
一般擔保人是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貸款人逾期未還款,銀行或者貸款機構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
一般擔保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除非有明確表明!
所以,為人擔保要慎重!
在不守約的情況下,擔保者承擔責任,這個連帶一般是這種情況,受保人由于個人情況有限,只能支付一定的責任,那么剩下的責任由擔保人承擔,這叫連帶責任。你所說的是法律層面的的確是這種情況,但是現實中不是這樣的,現實中擔保人的作用就是,在受保人不主動承擔責任時督導其承擔,再者當受損者找不到他時,擔保人要找到他,如果實在找不到,你必須要知道,受保人的住址,這樣便于執法機關收輯其的固定財產來抵充損失,一般不會為難擔保人,這是國內的情況,但是遇過遇到個別情況就不好說了,例如受害者強調要保人承擔其余責任,那么你只能乖乖的承擔了
怎樣解除擔保人的責任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后,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么擔保關系在到期后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
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么擔保關系在到期后就自動解除。
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簽訂協議放棄擔保責任
擔保時效過了就免除了擔保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么責任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負什么責任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如果居間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除民間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外,居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向出借人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合格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個人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3)企業法人及經其書面授權的所屬分支機構;
(4)金融機構;
(5)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6)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后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因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合同中的擔保人,應當承擔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方式,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履行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我幫朋友貸款五萬元,但因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愿意償還貸款。那擔保人該怎么辦???借款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這些你都知道么,不知道的來看看吧
你好,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愿意償還貸款。那么你是有義務代他償還的。
擴展資料: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擔保人_百度百科
在銀行貸款,擔保人有以下職責: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首先要明辨一個問題,那就是官司贏還是不贏,由誰來還錢,都以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協議為準。
如果有事實說明合同是偽造的,可以繼續調查取證,但是對方是銀行,除非拿出確鑿的證據,否則銀行的勝算大。
第一個問題:
1.給死去的朋友做擔保。合同一定會注明,如果被擔保人不還錢,那么擔保人就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同到期之后,被擔保人不還錢,銀行找擔保人要錢,要不來錢可以申請法院保全查封擔保人或者被擔保人的財產等等方法強制執行。
3.但情況是,你死去的朋友沒有讓銀行去實施還款行為,而是申請了續貸。之前的合同自動過期作廢。
那么可以這樣說,只要合同上沒有讓你承擔附帶無限連帶責任的字眼,你和你死去的朋友的借款已經沒有任何關系了。
第二個問題:
法律上的合同具有時間性。以最后時間的,有效的,真實的合同為準。也就是說,后來的合同為假,之前的合同(擔保人做擔保的合同)為真,那么以擔保人所簽訂的合同為準。
那么,借款人死亡,由擔保人進行償還貸款。
擴展資料: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在貸款事中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愿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并不明顯,對于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于小額貸后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后顧之憂。
貸款擔保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并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后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后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后查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貸款擔保
銀行會向擔保人要款的,如果你朋友家真的無錢可還,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而你可以再向法院申請,主張你自己的權利。
如果法院找不到他家人,自然會找你這個擔保人,如果你真的也沒有財產要執行,那法院也沒辦法。如果法院把你的財產強制執行了,你只能再去找那個女的要她還。如果她真的還不起,那你只能認倒霉了。
銀行會向擔保人要款的,如果你朋友家真的無錢可還,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而你可以再向法院申請,主張你自己的權利。
如果法院找不到他家人,自然會找你這個擔保人,如果你真的也沒有財產要執行,那法院也沒辦法。如果法院把你的財產強制執行了,你只能再去找那個女的要她還。如果她真的還不起,那你只能認倒霉了。
擔保人和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區別
債務擔保人有兩種擔保形式: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的責任是在債務人沒有資產償還的情況下,一般擔保人才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擔保人與債務人有同等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討償還債務的權力。
可以參照《擔保法》學習。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擔保人有兩種擔保形式: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的責任是在債務人沒有資產償還的情況下,一般擔保人才承擔償還責任;連帶責任擔保人與債務人有同等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討償還債務的權力。
可以參照《擔保法》學習。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是;連帶責任擔保人的上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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