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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夫妻中一方有個人債務(借款用于共同消費,且另一方不知情),債主把夫妻雙方都告上法庭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17 23:13:28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有義務還嗎

實踐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2、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上述三種情況下,一方主張為夫妻個人債務的且有證據支持的,法院會判決屬于夫妻個人債務。文章開頭舉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證據證明是惡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擔心多出來的債務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4如何承擔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1、共同債務的清償;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1]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2]
爭議性債務
一、離婚一方不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該類債務的處理除非離婚當事人能夠自愿達成協議,否則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作處理,而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再作出處理。這樣處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時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訴訟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所規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并無明確規定,處理難度較大。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序,所以,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于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5相關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根本區別,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5]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決定了夫妻一方舉債借款必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為前提條件。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6]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范圍內。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妻之間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權,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為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內,也符合世界各國立法規定。《日本民法典》第761條規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實施了法律行為時,他方對由此而產生的責任負連帶責任。但是,對第三人預告不負責任意旨者,不在此限。”《法國民法典》第220條規定:“夫妻各方均有權單獨訂立以維持家庭日常生活與教育子女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締結的債務對另一方具有連帶約束力。但是,依據家庭生活狀況,所進行的活動是否有益以及締結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對明顯過分的開支,不發生此種連帶責任。[3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有償還責任,要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

夫妻一方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的話,也需要還的。
夫妻在離婚后,如果沒有辦理復婚手續,那么他們不具有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獨立,方在同居期間所欠債務,另一方沒有義務代為償還。
如果夫妻在同居期間,共同經營飯店,是以合伙性質經營,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即一方有義務清償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合伙性質,而是一方協助打理飯店事務,那么沒有代為償還義務。

法律問題: 夫妻中一方有個人債務(借款不用于共同消費,且另一方不知情),債主把夫妻雙方都告上法庭

我現在想了解涉及經濟糾紛、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方面(共同財產包括房子)有哪些法律法規依據。
1、如果債權人不知情,債權人就有權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對你說的情況他是知道的而且有證據顯示他知道,是可以不用承擔的;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一些基于人身關系產生的利益外、有財產協議外,都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之間的事太多,暫解、祝好。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
不用承擔撫養義務。
但是這個案例中,不是按你這樣理解的。應該是婦女的收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共同財產,所以默認有丈夫的份額,私生子的撫養費是扣除的這部分,而不是說婦女有義務撫養私生子。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

參照:
對于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有償還責任,要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

這個就看這個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開支了。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向不知情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向不知情也要一起承擔責任,但也有例外情況:即是否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并且在進行借錢時第三方明確知道該約定。

對于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個人消費,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果所負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所負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舉證來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從而通過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政府-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

參照:
對于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有償還責任,要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另一方負有償還責任。

夫妻債務心必須在三方知情的情況下才可成擔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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