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 沒有擔保人還有效嗎
甲方是我和我媳婦。。乙方是借款的。 如果沒有擔保人。。那這份協議還有法律保護嗎?rn有簽名和手印。。對方是信得過,但是還是要走這一程序穩妥些、、、懂的說說 當然有效。與有沒有擔保人沒有關系。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要是雙方都簽字,就有效,當然如果想保險一些,有個見證人更好。
沒擔保人也有效,但是安全性差了點
是乙方本人就行,擔保人是為了増加保險度,法律后果相同。
有借條就可以!
民間借貸中借條上沒注明擔保人,只簽名。但借條是簽名人寫的,借款人是另一人。那這個簽名人有責任嗎?
民間借貸中借條上沒注明擔保人,只簽名。但借條是簽名人寫的,借款人是另一人。那這個簽名人有責任嗎?無責任。因為這種情況,不屬于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為,所以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被他人在簽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樣,當簽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僅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決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這種情況就需要對借條進行鑒定。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5月9日,乙向甲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乙向甲借款9萬元,并口頭約定借款3天左右還款。同日,甲通過給付現金的形式向乙交付借款9萬元。借款后,乙未按約定及時還款。2015年11月20日,乙向甲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
后經甲多次催討,乙均未再履行還款責任。2016年5月9日,丙在借條上簽字。經甲多次催討,乙、丙均未再履行還款義務,甲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丙、乙支付欠款6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甲與乙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有借條予以證實,且原被告雙方對乙尚欠甲借款本金6萬元的事實亦無異議,現甲要求乙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丙在本案中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丙雖于2016年5月9日在借條上簽字,但其在借條上并未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表明其愿意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查明的事實,甲讓丙在借條上簽字時,并未表明是讓丙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丙亦沒有表明其是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
故從甲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推定丙為本案借款的保證人。對甲要求丙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甲提出“被上訴人丙應當承擔本案連帶清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不要隨便簽字。沒有注明是擔保人的身份,那就是債務人的身份,到時候需要清償債務。
1、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2、這種情況,不屬于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為。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是愁人啊,這么寫的借條恐怕都沒效力呀。
變更貸款用途是不是擔保人就不要承擔責任了?
借款人馮某貸了4萬,全部給別人用了,在合同協議上寫的是開廠用,但是沒有用于自己的開廠,這樣算不算是變更貸款用途?這樣的話擔保人的是不是就免除擔保責任?認定借款方是否改變貸款用途,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系統的評價:首先,應當對照貸款合同中有關貸款用途的約定,如果約定具體明確,那么,未按照該用途用款即構成改變用途;如果約定不具體,僅僅約定“流動資金貸款”或“固定資產貸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論具體用途,均不構成變更貸款用途。
擔保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據擔保法規定,借款合同雙方變更借款合同內容須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否則免除擔保責任。變更貸款用途系對合同的重大變更,應當征得擔保人書面同意。
根據以上回答,可以對貸款用途是否變更做一下判斷。如果貸款用途確實變了,又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你的理解錯誤,因為只有你與貸款人簽訂了擔保合同(協議)里邊約定了擔保人免責的條款,遇到貸款人擅自變更貸款用途的時候才會免責,如果你沒有擔保協議(合同),也沒有相關免責條款,那么你的擔保屬于連帶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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