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一、處理離婚后債務承擔問題的幾種意見及理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后,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與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丙借款3萬元未歸還,現甲、乙己離婚,該3萬元借款應由誰來歸還呢?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上述規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于操作及便于執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第三種觀點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 我比較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幾點:1、債務的性質不間,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于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于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于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三種債務因性質不同的實體處理時是由誰償還是不一樣的;2、離婚的形式不一樣,與由誰償還債務有直接的關系。目前我國離婚主要由二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包括法院調解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是由雙方自愿協商,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具體處理起主導作用,而法院判決離婚則帶有法律強制性,對債務的判決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3、離婚的目的有時也是不也同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難以為繼,但也有其他原因,如為了解決子女戶口問題、一方分房子問題等等,甚至個別案件的離婚當事人是因為債務較多而出于逃債的目的,其離婚的行為是出于規避法律。 二、對離婚后債務承擔的具體處理辦法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所負的債務(包括結欠他人的其他款項),在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償還呢?如該債權人(即他人)以借貸或欠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列誰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因為:(1)法院的判決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帶有法律強制性,它不以離婚案件當事人及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對他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2)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判決處理不同于調解,它是在對全案的各個方面包括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及債務進行全面審查,且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確鑿的基礎上作出的公正、客觀、全面的判決。-般來說,判決的離婚案件,雙方所分得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比較公開、均等、合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金額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現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情況。(3)若應承擔的一方無能力承擔債務,則可責令該債務人以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 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為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后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三、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后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盡量做到,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之我見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之我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筆者結合實踐,對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略陳管見。
離婚后出現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糾紛怎么辦
我姐與她前夫2012.12協議離婚,當時對已知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無異議,并且離婚協議書上有一條寫明:“離婚后,婚姻存續期間出現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可是我姐今天(2014.10.30)收到了一張法院傳票,原因是有一個我姐根本沒聽說的人去法院起訴我姐,說其前夫于2012.7rn月向其借款2萬,借款兩個月,應該到2012.9月歸還,但是至今未還,因為這是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所以要我姐償還這2萬元另加利息3千。現在我們rn感覺很詫異,一是這筆錢2012.9月就要還的,離婚前就應該解決掉這件事情了,沒解決離婚的時候也應該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直到今天才知道有這么一件事rn情;二是借條上寫明的借款原因是因為生活生產需要而借錢,但是當時我姐自己做小本生意,生活無憂,不需要借錢來維持生產生活,并且其前夫整個婚姻期間基本rn就沒有為家庭拿出過什么錢。現在我姐懷疑這是欺詐,因為她前夫就是個混混,并且好賭,很可能沒錢了就伙同別人做個假借條來訛我姐點錢,雖然借條的下端寫的rn借款日期是2012.07.01,但是誰又能保證這個借條不是他昨晚伙同別人寫的呢?請問萬能的知道達人,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已明確約定由誰來承受的,則按約定,但如果一方隱瞞,則離婚后一年內,可重新最隱瞞的再約定。沒有約定的,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抗辯理由
1、對該份債務并不知情,前夫對家庭承擔的義務較少,且該錢沒有用于實際生活,舉出證據;
2、離婚協議中已經寫明,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該債務系前夫個人所為,應該由其個人承擔;
但是,上述理由,以來舉證不便,二來,一般不能作為對抗債權人的。
至于對借條形成時間,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3、債務到期時間2012年9月1日,債權人沒有主張過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另外,兩個月的債務,利息過高。
這個如果是真的,根據協議需要承擔,如果是賭債或編造的,不需要,讓法院鑒定和讓他們舉證是真的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后需要另一方承擔么
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債務,需要離婚后共擔。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法律原則上是需要的,因為債務是發生在你們沒離婚前的,所以你們如果離婚,法院會認為你故意避債而離,當然了,你名下如果無財產,我指的可以轉移,也可以賴著不還,因為我沒有能力償還。這樣就有些不道德了。
有的債務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也不承擔:如賭債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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