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財產嗎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關于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百度百科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是否可以執行必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看判決中要求被告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是,可。
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關于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百度百科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這個可以。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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