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存在哪些限制
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上,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沒有。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采取自由主義原則。而外部轉讓則受到限制,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強制性規范:一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三是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一個任意性的條款,股東可以基于該規定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則,是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務及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做出的具有規范性的長期安排,這種安排體現了很強的自治性。公司股東當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特別限制,這種限制往往出于防止公司被個別股東所控制、強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慮。
股權轉讓協議哪些屬于違法情形
股權轉讓協議違反情形有:欺詐脅迫手段訂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共利益,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
您好!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認定規則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內外部轉讓設置特定條件的條款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依該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加以限制。同時,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該規定,允許章程作出例外規定,這屬于任意性條款,股東可以基于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因此,公司章程中對于股東間股權轉讓予以限制的特別規定,各方都應當尊重。并且,從公司合同理論的視角分析,在公司法規定之外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特定的條件,也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基于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對股權轉讓另加限制,如在章程中約定:“公司股權在股東間轉讓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同意可以轉讓的股份,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保持各股東間利益的平衡,防止惡意股東借股權轉讓之機擁有多數股權,達到控制公司進而損害其他股東的情形發生。基于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封閉性的考量,對上述情形中關于公司法任意性條款的變更應得到充分地尊重,其對股權轉讓的限定有效,違反該限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無效。
2、章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條款無效。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的限制性約定相比《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條件通常更為苛刻,是股東為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在肯定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約定的同時,但必須明確,這一限制性約定是受制約的,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特別是與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相抵觸的,不應認定其效力。而應確認該限制性章程條款無效,對股東沒有法律約束力,股東違反該條款轉讓股權所簽之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3、章程中違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條款無效。
除了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條款無效外,章程中那些違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條款同樣無效。比如,若章程中的限制性條款實際造成了禁止股權轉讓的后果,那這種條款因會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故而應屬無效,股權轉讓不因違反這些限制性章程條款而無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相關推薦:
打官司沒錢請律師怎么辦(沒錢請律師打官司怎么辦)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非訴行政執行的定義是什么)
行政訴訟書格式(行政訴訟起訴書怎么寫及格式)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復議的審理(行政復議審理期限應該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