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一、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creditor)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務人負有展行其合同債務的義務,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但債務人展行時是否要求具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性質決定。展行行為是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時,則必英具有行為能力。除此以外,如果債務的履行需要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進行,則債務人應享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另外,債務人可以使用履行輔助人行債務。在給付為法律行為時,可委托代理人作出。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納入債務人的范疇。[2]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引用日期2017-12-29]
2.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一版
(1)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2)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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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or債務人有責任償還債務本金及利息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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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出借人:借貸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或使用,并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貨幣或同種類、數量、質量的實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當事人。
借貸合同和借用合同均為單務合同,在將標的物交付借用人后,出借人一般不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但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則負有告知義務,當出借人故意隱瞞致借用人遭受損失時,出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出借人還負有容許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義務,負有轉移出借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義務。出借人對借用人有請求返還借用物的權利,或返還同種類、同品質、數量的物的權利;在有償借貸中,還有權請求利息或其他報償。
擴展資料:
首次出現個人對個人(P2P)的網絡信貸服務平臺。這種模式由于使借貸雙方互惠雙贏,加上其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個性化的利率定價機制,推出后得到廣泛的認可和關注,迅速在其他國家復制。
P2P小額貸款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貸款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它的社會價值主要體現在滿足個人資金需求、發展個人信用體系和提高社會閑散資金利用率三個方面:
1)在中國,銀行對個人信用貸款的條件要求很高,個人從銀行系統融資面臨很多困難,P2P小額貸款為需要資金的人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
2)P2P小額貸款主要是以個人信用評價為基礎的貸款,它的發展有助于個人體現自身的信用價值,提高社會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
3)P2P小額貸款擴寬了個人投資的渠道,加大了資金的流動,提高了社會閑散資金的使用率,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出現,不僅僅是一個創新的商業模式, 它更為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創造就業、實現經濟長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了重大貢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借款人百度百科-出借人
在貸款當中借款人、出借人是借款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
1,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又稱出借人;
2,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于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貸款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