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保證合同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包括什么啊?請告訴以下,謝謝!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無論保證人是否得知該債務為自然之債,只要承諾保證,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這也體現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債務,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擔保法27條)。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
貸款合同中主債權種類是什么意思
主債權種類
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一般包括主債權(貨款、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罰息、追索債券的費用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1)主債權的種類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無論保證人是否得知該債務為自然之債,只要承諾保證,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這也體現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債務,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擔保法27條)。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一下內容 第一個就是“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rn具體些舉些例子 別講得太籠統了合同的擔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123、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4、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10、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12、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27、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28、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129、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130、在主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擔保合同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應當依據對主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直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131、本解釋所稱"不能清償"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
132、在案件審理或者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3、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4、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5、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6、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7、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8、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9、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1、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3、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5、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5、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26、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6、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7、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8、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0、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1、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3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4、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5、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6、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7、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40、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41、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2、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4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4、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45、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7、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8、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49、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50、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5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需要幫忙,謝謝~
我的一個親戚在加拿大,她把自己的錢通過一家韓國餐館做擔保借給了一個要辦移民的韓國人,現在這個韓國人回韓國了(不清楚是不是辦手續去了,反正是找不到他了),請問,我的這個親戚是不是可以告那個擔保人(韓國餐館),和餐館打官司能要回來自己的辛苦掙的錢嗎?先謝謝大家了~1、擔保公司的主要支持對象有哪些?
優先支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的項目,特別是我省的潛力產品、科技型、環保型產品;
市場短缺的名、優、特、新產品項目;
市場和經濟效益前景好的、企業具有良好信譽并有較強還貸款能力的項目;
擴大城鄉就業、吸納勞力多和增加財政收入的項目等。
2、申請擔保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注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家有關商業銀行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中小企業(不分所有制和企業類型);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必須的經營資本金,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較高;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并能按照規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擔保措施的中小企業。
3、擔保業務的程序如何?
(1)擔保申請
(2)擔保初審
(3)祥細評審
(4)擔保審批
(5)簽定合同
(6)發放貸款
(7)正式擔保
(8)跟蹤管理
(9)擔保終結
4、企業如何申請擔保?
企業申請擔保需填寫《山西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申報書》(注:鏈接),同時應提供以下文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
(1)營業執照(副本)
*(2)驗資報告
*(3)當期(季、月)的財務報表和經合法中介機構驗證明的近兩年度的財務報表(附審計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4)貸款證
*(5)資信證明
*(6)企業《章程》
*(7)法人代表證明(委托)書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證
*(8)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主管部門批件;
(9)企業或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10)反擔保有關資料(附后)
注:
(1)帶*號材料除復印件外,應同時提供原件備驗
(2)帶#號材料至少應提供其中一種
(3)所提供資料要加蓋單位公章
(4)法人代表授權委托需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權
(5)法人代表(授權委托)證明書有效期半年
5、受理擔保有哪些條件?
(1)累計在保額不超過我公司凈資產的10%;
(2)申請擔保額不超過該企業有效凈資產的70%;
注:
有效凈資產指扣除存貨及應收帳款中的呆壞賬,待攤費用,本公司無法確認的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
(3)該企業有效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4)該企業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6、擔保收費的種類及如何計算?收取方式如何?
擔保收費包括評審費和擔保費。凡經過詳細評審的項目均收取評審費;
對辦理擔保的項目收取擔保費。費用收取標準:
(1)評審費按擔保申請額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預收,在初審階段經過認真評審被終止的項目,按1000元收取。
(2)擔保費以擔保金額為基數,按擔保費率(月率)收取。擔保費=擔保金額×擔保時間(月)×月擔保費率月擔保費率=月基準費率×風險度系數×額度系數其中:月基準費率設定為1.5‰風險度系數及額度系數如下表:(費率系數表)基本風險度評估值 ≤0.30 ≤0.40 ≤0.50 ≤0.60 0.60以上 風險度系數 1.2 1.4 1.6 1.8 2.0 擔保額度 300萬以下(含300萬) 300-500萬(含500萬) 500-1000萬(含1000萬) 1000萬以上 額度系數 1.0 0.95 0.9 0.85 擔保費原則上于簽訂《委托保證合同》時一次性收取,擔保額度超過1000萬元并且擔保時間超過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7、反擔保抵押的抵押率如何計算?
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于70%;
樓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樓價計算)不高于70%;
用可轉讓動產抵押(按凈值計算)不高于50%;
股權、債券、營運車牌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購入價計算)不高于70%. 8、企業的保證金如何收取?
保證金為保證措施的附加條件,原則上按照擔保額的10%預交,具體由公司與被擔保企業協商后確定,并在《擔保協議書》中規定。
9.資信評估指標及方法如何?
項目 分值 項目 分值 項目 分值
一、企業素質及潛力 12 (1)=100% 5 (6)≥800萬元 10 1、管理素質 4 (2)≥90% 4 (7)≥500萬元 8 (1)好 4 (3)≥80% 3 (8)≥300萬元 6 (2)中 2 (4)≥70% 2 (9)≥200萬元 4 (3)差 0 (5)≥60% 1 (10)≥100萬元 2 2、主要領導人素質 3 (6)<60% 0 (11)<100萬元 0 (1)好 3 三、企業效益水平 20 2、資產負債率 13 (2)中 1 1、資產回報率 10 (1)≤30% 13 (3)差 0 (1)≥10% 10 (2)≤40% 10 3、職工素質 2 (2)≥8% 8 (3)≤50% 8 (1)好 2 (3)≥6% 6 (4)≤60% 4 (2)中 1 (4)≥4% 3 (5)≤70% 2 (3)差 0 (5)<4% 0 (6)>70% 0 4、發展潛力 3 2、利潤率 10 3、流動比率 5 (1)好 3 (1)≥20% 10 (1)≥200% 5 (2)中 2 (2)≥16% 8 (2)≥180% 4 (3)差 0 (3)≥12% 6 (3)≥160% 3 二、企業信用狀況 25 (4)≥8% 4 (4)≥130% 2 1、到期貸款償還率 20 (5)≥4% 2 (5)≥100% 1 (1)=100% 20 (6)<4% 0 (6)<100% 0 (2)≥90% 16 四、企業經濟實力 43 4、速動比率 5 (3)≥80% 12 1、凈資產 20 (1)≥100% 5 (4)≥70% 8 (1)≥5000萬元 20 (2)≥80% 4 (5)≥60% 4 (2)≥4000萬元 18 (3)≥60% 3 (6)≥50% 1 (3)≥3000萬元 16 (4)≥40% 2 (7)<50% 0 (4)≥2000萬元 14 (5)≥20% 1 2、或有負債償還率 5 (5)≥1000萬元 12 (6)<20% 0 合計:100分10.什么情況下,公司應主動撤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1)資金實際使用未按貸款擔保申報時的用途使用;
(2)公司認定項目承擔企業出現重大經營失誤或市場、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潛在風險;
(3)或企業技術競爭水平下降;
(4)項目承擔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5)連續二年,該項目未能達到初審預測目標。
12、在銀行不同意放款的情況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3、在銀行不同意放款的情況下,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2002-11-12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4、什么人可以作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5、什么人不能充當保證人?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17、什么是保證合同?
16、什么是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以書面方式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17、保證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18、保證的方式有哪些?
(一)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9、保證責任有哪些?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0.一般保證的期間有多長?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1、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間有多長?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2、抵押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3、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哪些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 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24、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5、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6、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7、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8、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如何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9、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如何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0、什么是質押?有哪些種類?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權利質押是指將(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
31、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2、質押擔保的范圍有哪些?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3、質物拍賣后的價款如何處理?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4、什么是動產、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35、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6、什么是拍賣?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37、什么是拍賣人?
拍賣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38、什么是拍賣標的?
拍賣標的是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委托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39、什么是拍賣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0、什么是競買人?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41、什么是買受人?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42、拍賣的程序有哪些?
拍賣委托;拍賣公告與展示;拍賣的實施。
43、拍賣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44、房地產抵押手續如何辦理?
首先,以房地產作為債務的擔保,抵押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房地產抵押合同,并且應當規范。⑴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⑵主債權的種類、數額;③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等;④抵押房地產的價值;⑤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⑥抵押期限;⑦抵押權滅失的條件;⑧違約責任;⑨爭議解決的方式;⑩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其次,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即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⑴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⑵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合同;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權證》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證明;⑷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⑸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⑹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經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抵押條件的,予以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護。未辦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也就不成立。 46、反擔保的方式有哪些?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序號 方式 種類 程序 備注 B-1 保證 第三方 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 B-2 個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經營管理者) (1)同上(2)反擔保保證人的家庭共有財產人同意 D-1 抵押 房地產 (1)抵押物評估(2)投保財產險(3)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4)登記(5)移交房地產權屬憑證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先辦理出讓手續,或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D-2 機器、設備等 同上(1)-(4) Z-1 質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分 (1)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并作出股東會決議(2)簽訂《質押反擔保合同》(3)記載于股東名冊(4)公證 Z-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1)簽訂《質押反擔保合同》(2)登記(3)交付股票(或股權證) 依法限制轉讓的股票不得用于質押。 Z-3 存單、債券等 (1)簽訂《質押反擔保合同》(2)通知金融機構止付(3)交付存單、債券等憑證正本 證券代保管憑證不得用作質押。 Z-4 動產 (1)質押物評估(2)投保財產險(3)簽訂《質押反擔保合同》(4)移交質押物 Z-5 商標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1)質權標的評估(2)簽訂《質押反擔保合同》(3)登記(4)交付有關權屬憑證 Z-6 其他權益 依據雙方的約定 Q-1 其他 保證金 (1)交付保證金(2)簽署《保函》 Q-2 共同帳戶 (1)簽訂《共同帳戶協議書》(2)開立專門帳,預留雙方的印鑒 Q-3 財務監控 依據雙方的約定 Q-4 證券帳戶監管 (1)與券商簽訂《證券帳戶監管協議》(2)出具授權委托書(3)交付資金帳戶卡45、項目初審包括哪些內容?
項目初審內容主要包括:(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基本情況
(3)項目及后續產品的技術分析
(4)企業財務狀況
(5)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
(6)企業資金及還款來源
(7)安全保證措施
(8)基本風險度評估
(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0)結論
直接找個律師問問吧
有沒有借條
可以
沒良心
請問在保證合同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包括什么啊?請告訴以下,謝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1)主債權的種類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無論保證人是否得知該債務為自然之債,只要承諾保證,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這也體現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為自然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所發生的債務,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擔保法27條)。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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