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派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
我國破產法并沒有對申請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僅規定了重整期間。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72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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