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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法律有什么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23 05:11:28

2017年新遺產繼承法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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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話西搜索游2仙人對弈任務攻略
任務簡介
赤腳仙喝酒喝得興起,非要你陪他來上一局仙人棋不可。還不快露上一手,讓他見識一下真正大俠的風采!
領取任務之后赤腳仙會要求跟你對戰棋藝,準備好之后就可以點他進行開始任務了。
進入戰斗界面之后,場地會出現白子和黑子還有赤腳仙,玩家需要按照規則才可以通關考驗
(1) 玩家角色可以對棋子使用物理攻擊,使該棋子及與其相鄰棋子變為黑色;
(2) 赤腳仙每回合會攻擊一枚黑子,使之變為白色;
(3) 若場上棋子全為黑色則玩家獲勝,全為白色則赤腳仙獲勝;
(4) 若回合數超過8回合,則赤腳仙獲勝;
(5) 仙人對弈戰斗中,召喚獸行動無效;
(6) 玩家獲勝可獲額外經驗獎勵
任務獎勵
1、 每次完成任務必定獲得經驗獎勵。
2、 每次完成任務有一定幾率獲得物品獎勵:一階仙器、高級藏寶圖、人參果王、蟠桃王、神行符 級姓逞傲孔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f111190102x42m.html

遺產繼承法有規定老人能繼承兒子的遺產嗎?

老人有5個子女,有3個兒子,都以成家并有子女,其中一兒子因病逝世,還有老婆孩子,老人有繼承其子的遺產的權利嗎?有要占其中的百分之幾?

兒子死以后,老人是否可以繼承兒子的遺產,看具體情況來定。如果兒子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就需要依照遺囑執行繼承,這種情況下只要遺囑沒有指定父母繼承,父母是沒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的。如果兒子沒有遺囑,那父母就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兒子的遺產。如果在兒子死亡之后,父母也死亡。那么兒子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父母有繼承權和繼承份額,父母死亡后,他倆繼承份額可以作為遺產,辦理轉繼承手續。如果父母是先于這位兒子死亡,那么,這種情況下父母就沒有繼承兒子遺產的繼承權。當然繼承的時候,要看兒子名下的財產是否是兒子和兒媳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那首先要析產,確定了哪些是遺產,才能進行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1,老人可以按法定繼承,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兒子的遺產。
2,如果兒子有遺囑,應當按遺囑分配遺產。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彼此遺產份額。
3,如果老人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兒子在立遺囑時應當為老人保留遺產份額。
4,《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2.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十三條)

如有遺囑,按遺囑辦理。
老人有集成子女遺產的權利,因為,在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子女,妻子。
其財產的分配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妻子所得,剩下的一半由妻子、父母、子女幾人平均分割。

我國遺產繼承法第27條有哪些規定

我國遺產繼承法第27條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釋義: 

  【法律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遺囑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遺產繼承順序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房屋繼承公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產房屋繼承公證的法律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遺囑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條 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第四條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第八條 對于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并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對于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回避。

第十條 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第十二條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SIj、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后,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人談話筆錄。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第十八條 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屬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第十九條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人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準之后,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制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第二十條 公證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保管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也可根據國際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四條 因公證人員過錯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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