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后,債務由誰償還?
請法律相關人士回答:某債務人意外死亡(未來得及立遺囑),無伴侶,直系親屬只有一個兒子(未成年),那么該債務人的債務該由誰來償還?另外,他生前購買的保險,賠償金額子女能受用么?n盼回答,謝謝!不對,人死債并不消失。債權人可以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提起債權請求權。但要注意的是又一個訴訟時效,2年內如果一直不請求還債,那么,債務人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事由抗辯,法院對其抗辯會予以支持。謝謝
應該是人死債也沒吧
債務人死亡怎么辦,債務人身亡后債務由誰來還?
債務人身亡 信用社起訴債務人親屬安溪人翁某以投資經營飲食店為由,向安溪縣某信用社申請貸款2萬元,期限11個月。貸款到期后,翁某還息一部分后突然去世,本金沒有歸還。信用社向翁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催討,但未能償還貸款,信用社隨后將翁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信用社認為,翁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翁某的父母親、翁某的妻子章某及翁某的子女是翁某財產的合法繼承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在審理中,被告即翁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信用社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翁某留有遺產并由被告繼承。法院判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經審理認為,翁某向信用社借款用于投資夫妻共同經營的飲食店,該筆借款是在翁某與其妻章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無限連帶責任?,F翁某已經去世,翁某的妻子應當依法承擔該債務的全部清償責任。至于翁某的父母及子女,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翁某留有遺產由其父母及子女繼承。因此,原告要求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承擔清償借款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翁某的妻子章某應償還信用社借款2萬元的本息,駁回信用社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一是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三是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案中翁某生前的債務來看,借款發生在其與章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飲食店,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判決章某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其次,信用社向翁某的父母及兩個子女主張權利,要求他們承擔清償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呢?作為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是繼承翁某遺產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該債務承擔責任。但本案中,信用社沒有證據證明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有繼承過死者翁某的財產,也沒有證據證明翁某留有遺產并由其父母及子女繼承,因此法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免除了翁某的父母及子女的責任,駁回了信用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債務人身亡后債務由誰來還
根據《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由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如果全部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義務代替償還。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那么債務應該由誰來償還
債務人的離異十多年,領養的孩子只有4歲,債務人的父母健在,那么現在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你若有明確的債權證明,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遺產進行核算清償,你的債務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
若有擔保人或者擔保單位的存在,可以向擔保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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