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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涉外合同的問題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24 02:55:43

涉外法律合同要點有哪些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有:

  1、意思自治原則

  (1)意思自治原則即協議優先。
(2)意思自治原則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股權或者資產轉讓合同;
②外資并購中資企業的合同;
③外國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④外資承包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不強制適用中國法。
2、最密切聯系原則
仍然以意思自治優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聯系原則。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才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3、兩類特殊合同的法律適用
(1)涉外消費者合同: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2)涉外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簽訂涉外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訂立涉外合同時,不得違反我國的司法管轄權、稅收管轄權等,不得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這一點同國內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適用國際慣例的原則
適用國際慣例是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趨勢。當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國際慣例有:國際商會制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法協會制訂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法協會500號文件《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此外,還有一些通過標準合同所形成的行業慣例和長期流行于某些行業中的慣例。

律師參與涉外合同簽訂需注意哪些問題?

注意以下幾種情況的適用
1、兩種語言語義沖突或不明時,選擇適用中文
2、法律的適用:適用中國法律法規
3、糾紛處理:可以選擇仲裁或者法院(如果經過衡量,認為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小,可以選擇仲裁途徑,因為仲裁時間短,且在國外也具有執行效力,需注意仲裁是一裁終局;管轄地需要確定在你方所在地區)

合同內容方面就看你的專業知識了,怎么幫你方盡量減少法律風險,又不妨礙合同最終達成。
涉外律師實務:律師必讀目錄第一章涉外律師實務概述第一節涉外律師實務的概念和作用一、涉外律師實務的概念二、涉外律師實務的作用第二節律師辦理涉外業務的原則一、國家主權原則二、平等互惠原則三、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四、使用本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五、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第三節涉外律師業務的范圍一、律師的涉外訴訟業務二、律師的涉外非訴訟業務第二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概述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點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形式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宗旨、原則和要求第二節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程序一、選擇合作對象二、申請立項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的談判五、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的審批六、登記注冊第三節合資企業組建和經營中的主要法律問題一、出資二、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三、注冊資本繳付四、股權轉讓五、產品銷售六、董事會七、合營企業經營管理機構八、合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及清算九、爭議的解決和法律適用第三章有關涉外經濟合同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經濟合同概述一、涉外經濟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涉外經濟合同的主體三、涉外經濟合同的法律選擇四、《涉外經濟合同法》與國際公約的沖突五、《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國際運輸合同無效第二節律師參與涉外經濟合同的簽訂一、合同談判前的準備工作二、涉外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三、合同的成立第三節律師代簽涉外經濟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一、涉外經濟合同的擔保二、涉外經濟合同的無效與撤銷三、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第四節律師代理涉外經濟合同的轉讓、變更、解除和終止業務一、律師代理涉外經濟合同的轉讓業務二、律師代理涉外經濟合同的變更業務三、律師代理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業務四、律師代理涉外經濟合同的終止業務第四章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律師實務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概述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格式合同第二節律師如何參與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二、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形式上應注意的事項三、履行合同的法律程序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適用的法律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一、標的物條款二、質量規格條款三、數量條款四、價格條款五、包裝條款六、支付條款七、裝運條款八、保險條款九、商檢條款十、索賠條款十一、不可抗力條款十二、仲裁條款十三、法律適用條款第四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其他法律問題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和買方的義務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違約和補救第五節幾種常用的國際貨物買賣方式中應注意的事項一、獨家代理與總代理二、獨家經銷三、易貨貿易四、代銷第五章國際貨物運輸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律師實務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二、提單三、租船合同四、進出口海運的基本手續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的律師實務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概念和方式二、有關國際公約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四、承運人的責任及責任限制五、貨主的權利和義務六、索賠與訴訟第三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中的律師實務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概念二、有關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三、合同的訂立和承運條件四、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五、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六、索賠與訴訟第四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中的律師實務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概念二、有關多式聯運的國際公約三、多式聯運單據四、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五、發貨人的賠償責任六、索賠與訴訟第六章對外加工裝配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對外加工裝配概述一、對外加工裝配的概念和特點二、對外加工裝配的種類和做法三、對外加工裝配的作用第二節承攬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程序一、立項二、簽約三、審批四、登記第三節律師如何參與簽訂對外加工裝配合同一、對外加工裝配合同的主要內容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三、律師參與訂立合同主要條款的操作技巧第四節對外加工裝配合同中的法律問題一、對外加工裝配中的保險二、對外加工裝配中的稅收優惠三、海關對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第七章補償貿易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補償貿易概述一、補償貿易的概念二、補償貿易的法律特點三、補償貿易的基本形式四、補償貿易的優點和不足第二節律師在簽訂合同前的準備工作一、項目的選擇和確定二、選擇客戶三、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四、對外洽談的組織形式第三節律師簽訂補償貿易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一、補償貿易合同的簽訂方法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三、律師如何參與簽訂補償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第四節補償貿易合同中的其它有關問題一、補償貿易的擔保二、補償貿易的貨幣和利率三、項目審批四、貨物進出口手續五、海關對進口設備的監督六、稅收征免第八章律師辦理國際工程承包的法律事務第一節國際工程承包概述一、國際工程承包的概念和特點二、國際工程承包的內容三、國際工程承包的種類第二節國際工程承包的當事人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一、國際工程承包的當事人二、國際工程承包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節國際工程承包的準備工作和程序一、國際工程承包的準備工作二、國際工程承包的程序第四節律師代簽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一、合同文件二、合同條件三、律師代簽合同應注意的主要條款第九章有關涉外勞務合同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勞務輸出概述一、涉外勞務輸出的概念二、涉外勞務輸出的種類三、涉外勞務輸出的途徑第二節律師在勞務輸出前應注意的事項一、調查了解勞務輸入國所在地的經濟文化和法律狀況二、可行性研究三、調查對方合作者第三節律師代理簽訂涉外勞務臺同一、涉外勞務合同的概念二、涉外勞務合同的特征三、律師簽訂涉外勞務合同應注意的法律條款第十章涉外技術轉讓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技術轉讓概述一、涉外技術轉讓的概念二、涉外技術轉讓的內容三、涉外技術轉讓的條件四、涉外技術轉讓的方式第二節涉外技術轉讓的有關法律規定一、涉外技術轉讓合同的主體和內容二、技術引進的審批機構三、涉外技術轉讓合同的審批程序四、引進的技術要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五、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商業條款第三節律師如何代簽涉外技術轉讓合同一、技術內容和權利范圍條款二、價格和支付條款三、技術資料的交付條款四、技術改進與發展條款五、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條款六、保證與索賠條款七、侵權與保密條款八、稅費條款九、法律適用條款十、爭議的解決條款第四節幾種常見的國際許可合同介紹一、普通許可合同二、獨占許可合同三、全權許可合同四、專利技術許可合同五、專有技術許可合同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七、計算機軟件許可合同第十一章有關涉外知識產權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專利代理中的律師業務一、涉外專利代理概述二、律師代理外國當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三、律師代理中國當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第二節涉外商標代理中的律師業務一、涉外商標代理概述二、律師代理中國當事人向外國申請商標注冊三、律師代理外國當事人向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四、律師代理涉外注冊商標的變更、續展和轉讓業務第三節涉外著作權代理中的律師業務一、涉外著作權概述二、律師代理著作權許可合同的簽訂業務三律師代理涉外著作權侵權糾紛業務第十二章律師參與發行國際證券法律事務第一節國際證券概述一、國際證券的概念二、國際證券的法律特點三、國際證券的種類四、國際證券的發行方式五、國際證券發行的當事人第二節國際證券發行的有關協議及其主要條款一、國際證券發行的有關協議二、有關協議的主要條款第三節律師參與國際證券發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一、注意各國對國際證券發行的管制情況二、律師參與發行國際股票應注意的問題三、律師參與發行國際債券應注意的問題第四節律師參與發行國際證券的具體做法一、選擇適當的發行時機和發行條件二、律師要做好國際證券發行前的準備工作三、選擇發行代理人四、參與談判、簽約,把好法律關五、出具法律意見書第十三章國際租賃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國際租賃概述一、國際租賃的概念二、國際租賃的特點三、國際租賃的優點和不足四、國際租賃的立法情況第二節國際租賃的形式和我國的習慣做法一、國際租賃的形式二、我國國際租賃的習慣做法第三節律師代簽國際租賃合同應注意的主要條款一、租賃期限條款二、租金支付條款三、設備的保養與維修條款四、設備的毀損、滅失風險和保險條款五、租賃權的轉讓和合同變更條款六、保證金和擔保條款七、合同的解除和違約責任條款八、租賃期滿對租賃設備的處理條款第十四章律師參與國際貸款的法律事務第一節國際貸款概述一、國際貸款的概念二、國際貸款組織三、國際貸款協議的名詞四、律師簽訂國際貸款協議應注意的問題第二節辦理國際貸款的具體做法一、國際貸款應經過國家的審查二、熟悉國家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處罰規定三、掌握國際貸款額度和條件四、注意保險、稅款及工程超支擔保問題五、擬訂國際貸款條款第三節國際貸款中的法律問題一、國際貸款協議中的陳述和保證條款二、提款先決條件三、國際貸款協議中的違約條款四、國際貸款協議的簽署地、貸款的提取與償還五、國際貸款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六、國際貸款協議的附屬文件第四節律師法律意見書一、律師法律意見書的概念二、律師出具貸款法律意見書的程序三、律師貸款法律意見書的內容第十五章涉外房地產開發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律師為涉外房地產租賃提供法律服務一、涉外房地產租賃的概念和種類二、有關涉外房地產租賃的法律規定三、房屋的轉租和轉讓四、律師代簽涉外房地產租賃合同五、涉外房地產租賃糾紛中的律師業務第二節律師為涉外房地產買賣提供法律服務一、涉外房地產買賣的概念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四、土地使用權回收和抵押第三節律師為涉外房地產投資提供法律服務一、涉外房地產投資的概念二、涉外房地產投資的種類三、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的程序四、涉外房地產投資中的律師業務五、房地產投資的風險第十六章有關涉外保險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保險概述一、涉外保險的概念和特點二、涉外保險合同及其種類三、律師辦理涉外保險業務應遵循的原則第二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律師業務一、律師辦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二、律師辦理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三、律師辦理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第三節有關涉外財產保險合同的律師業務一、涉外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二、保險利益和保險金額條款三、保險責任范圍條款四、保險期限和索賠條款第四節律師代理保險公司的法律事務一、把好保險合同關二、協助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三、積極做好理賠工作四、協助保險公司合理利用保險資金第十七章律師參與國際招標的法律事務第一節國際招標概述一、國際招標的概念二、國際招標的方式三、國際招標的優點第二節國際招標的程序一、招標文件的準備二、刊登招標通告三、標書的發售四、對標書的澄清五、投標六、接收投標書七、開標八、評標九、報審評標結果十、授標十一、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第三節律師參與國際招標應注意的問題一、認真編制標書二、估算招標標底,選擇適當招標方式三、投標資格預審四、算標和填標五、投標保函和履約保證書六、開標七、評標八、決標九、簽訂中標合同第四節國際招標中的國際慣例一、國際慣例的概念二、國際招標中國際慣例的種類三、國際招標中國際慣例的內容第十八章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公證第一節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公證概述一、涉外公證的概念和特點二、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公證的意義三、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公證的業務范圍四、涉外公證的管轄五、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公證應注意的問題第二節常見的涉外公證律師代理申辦業務一、律師代理申辦涉外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二、律師代理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三、律師協助當事人申辦涉外收養公證四、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專利公證五、律師代理申辦涉外商標注冊公證六、律師代理申辦涉外營業證書公證七、律師代理申辦親屬關系公證八、律師代理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第十九章律師的涉外見證第一節律師涉外見證概述一、律師見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律師涉外見證的概念三、律師涉外見證的作用第二節律師涉外見證的原則和范圍一、律師涉外見證的原則二、律師涉外見證的業務范圍第三節律師涉外見證的程序和要求一、律師涉外見證的程序二、律師涉外見證的要求三、律師涉外見證的法律責任四、律師涉外見證的撤銷第四節律師見證書一、律師見證書的概念二、律師見證書的格式和寫法第二十章律師的涉外資信調查第一節律師涉外資信調查概述一、資信的概念二、律師涉外資信調查的概念三、律師涉外資信調查的意義第二節律師涉外資信調查的范圍和途徑一、律師涉外資信調查的范圍二律師涉外資信調查的途徑第二十一章涉外仲裁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仲裁概述一、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和糾紛的處理方式二、涉外仲裁的概念和特點第二節仲裁協議一、仲裁協議的概念、形式和法律意義二、仲裁協議的內容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表述四、仲裁協議內容不明確的處理和完善第三節律師代理涉外仲裁的程序一、接受代理二、代理仲裁申請三、代理答辯和反訴四、開庭前的準備五、參加仲裁庭開庭審理六、協助委托人做好仲裁裁決的執行工作第二十二章涉外訴訟中的律師實務第一節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業務一、涉外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二、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三、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第二節涉外民事、經濟訴訟中的律師業務一、涉外民事、經濟訴訟的概念二、涉外民事、經濟訴訟的管轄三、涉外民事、經濟訴訟中幾項律師代理四、涉外執行程序中的律師業務第三節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律師業務一、涉外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點二、我國行政訴訟法對涉外行政訴訟的效力三、律師代理權的取得四、律師代理涉外行政訴訟應注意的事項

淺談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頒布后,我國涉外合同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適用原則如何具體運用。換句話說,就是原《解答》能否繼續適用以及不能適用時如何重新作出解釋。并且,對于原《解答》沒有涉及而現實存在的問題也可在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這個問題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關于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出臺以前,依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而《解答》對“合同爭議”解釋為“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就是說,合同的成立應當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同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7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第16條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依照這三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該以中國法律確定,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這里似乎發生了矛盾。
參看當年的實務是如何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94年曾有一個案例,是日本與香港兩公司共同在中國設立企業的合資合同糾紛,雙方未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院審理時,首先依據《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6條確認合同有效,是在未確定合同適用法律的情況下,直接依據中國法律確認合同的有效成立。因當時香港未收回,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直接適用中國法律,而應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但法院顯然沒有考慮《解答》對“合同爭議”的理解,而是把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這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可能適用外國法的特殊性。
新《合同法》頒布后,依據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第1款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如果按照原《解答》對合同爭議的解釋,依據特殊法律優于一般法律的原則,涉外合同的成立應該依據該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確定。但是,鑒于《解答》關于“合同爭議”對合同成立的解釋在實務中的矛盾,應該進一步明確涉外合同的成立應適用的法律。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看待默示的意思自治,到底它是不是當事人的選擇,是否應該受到尊重,它直接關系到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結合點。與此類似,有一個經常發生的問題是當事人對仲裁選擇的有效性。依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實務中法院對這些內容的審查過于死板,限制了當事人對仲裁的選擇權,既有違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利于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還有一個問題是管轄權對選擇準據法的影響。另外,外國法的適用與查明也是很值得探討的。
二、原因分析
對于涉外合同立法與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要想很好的解決,首先應該對它作一個深入的分析。
1.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這是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的體現。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的成立適用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即合同準據法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直接適用法院地法,有的還以合同準據法為輔。
筆者認為,合同是否成立應以合同成立的準據法來確定,并且不得違反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這里要說明的是它并不是以統一論的觀點適用一個法律體系解決合同的全部問題,因為統一論解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存在許多問題,現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排斥。依分割論,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未必就是一個,當合同成立與合同準據法相同時,合同成立便適用合同準據法解決,當合同應適用的法律不止一個時,合同在不同方面就會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成立的準據法與合同準據法就可能不一致了。筆者的上述觀點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第一,如果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因合同爭議可能在不同國家審判而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就會產生不同的審判結果,不符合審判一致性的原則。人們所擔心的問題是,合同成立適用合同成立的準據法可能不符合法院地國家的強行法律規定。對于這個問題,因為各國法律都規定本國強制性法律和公共秩序不得違反,其違反不具有法律意義,這樣即使法院依據合同成立的準據法確認合同是成立的,法院仍然可以其違反了法院地國家的強行規定而確認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次《合同法》本身就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了劃分,成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是不生效的,因此,法院地的強行法律規定是不能違反的,但它并不限制合同成立所適用的法律,而是違反法院地法時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第二,依照《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爭議應適用涉外合同本應適用的法律解決,涉外合同成立也可能發生爭議,應以合同成立的準據法解決該爭議。這樣既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前面有分析),也避免了《解答》對“合同爭議”的廣義理解與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4條“訂立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間的矛盾。法院強行法律規定不容違反,這一點無需再強調,符合中國法律也是指強行法律規定,而非任意性規范。
第三,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由假使合同已經成立,以此確定合同的準據法來解決。這種觀點創立于國外,但已被我國許多學者所接受。這與國際上1980年羅馬公約和1985年海牙公約規定中關于當事人選擇條款的有效性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確定具有相同的意義。確定合同的成立依據是合同成立的準據法,不能將一個涉外合同首先看作一個國內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那樣就忽視了涉外合同的特殊性。
第四,如果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那么合同成立本來就應該滿足合同準據法的要件。雖然當事人選擇法律是狹義上的合同法律適用,僅限于確定合同準據法,即確定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但是,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自然也應該考慮到自己簽訂的合同符合所選擇的法律的規定,否則當事人對選擇的法律就太不了解了。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的適用法律,對于僅因合同成立發生的爭議,應該依據沖突規范確定合同成立的準據法,對于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依據分割理論確定合同成立的法律,因為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本身就確認了合同的成立,只不過當事人并不是依據與合同履行適用相同的法律認定的。
第五,合同法律適用締結地法的觀點優點在于締結地法為當事人所熟悉,而且締結地法這一客觀標志容易確定。但是,適用它有一些弊端,合同的締結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尤其對于隔地合同,其締結地難于確定,使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具有確定性。
2.是否承認默示的法律選擇
默示的法律選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文約定他們之間的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由法官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和案件事實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向。毫無疑問,明示的法律選擇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總是得到肯定的,問題在于:默示的法律選擇在本質上是否確實是合同當事人法律選擇的合意?
有人認為,默示法律選擇并不由當事人作出,而是由受理案件的法官代替當事人作出。如果法官簡單、武斷,將會把缺乏根據,主要是他自己的主觀推斷強加給合同當事人;換句話說,即法官把他自己所作的“法律選擇”,硬說成是合同當事人的“默示的法律選擇”。

涉外合同的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解決

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所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實體法適用情況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已有選擇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仍不能協商一致作出選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
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對于下列涉外經濟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是: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方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關于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顯地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關系,人民法院應以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
1、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的,應以與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為準。
2、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如果同涉外經濟合同法或者我國其他與涉外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在應當適用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我國法律對于合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4、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律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涉外經濟合同的時效規定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
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其他涉外經濟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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