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架造成輕傷屬于刑事案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但是以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是夠構成刑事案件呢?需要視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但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至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后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于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是刑事案件。
對于被害方,如果要得到較多的賠償費用,最佳時機是公安機關接受刑事案件后,尚未立案之前這段時間。對于加害方,如果想要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爭取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與被害方達成和解。
立案偵查的故意傷害致輕傷的案件,屬于公訴案件,任何人不得再對刑事責任提出不予追究的主張。此時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檢、法三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構成輕傷就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了,具體要看下你們的案件情節
民事案件
因為民事糾紛引起打架輕傷如何判刑
因民事糾紛引起抓扯,導致受害人輕傷的,行為人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有自首情節和積極賠償的,可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案例:因漏水問題引發矛盾 男子將鄰居打成輕傷二級賠30萬
樓上樓下因為漏水問題發生矛盾,男子張某在電梯內將鄰居呼某打成輕傷二級,事后賠償3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認定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查明,2012年9月22日上午,張某在豐臺區某小區與呼某同乘電梯時,因瑣事與呼某發生糾紛,并將呼某打傷,致呼某右尺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傷殘等級為十級。兩人事后分別報警。
呼某說,他進電梯后,樓上的張某從后面推了他一把,兩家因為房屋漏水的問題一直有矛盾。他說,張某用拳頭將他鼻子打流血,他抱著頭護著,對方一直用拳頭打他。
案發后,張某賠償呼某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呼某對張某表示諒解。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張某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取得諒解,且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因漏水問題引發矛盾 男子將鄰居打成輕傷二級賠30萬
因為民事糾紛引起打架致人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個不一定判刑,輕傷,又相互打架。屬于治安事件,由當地派出所協調解決就可以了。
您好,報警,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理,并由公安機關委托對受害人的傷情作出鑒定,如果鑒定結論為輕傷以上,行為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建議受害人住院治療,住院治療終結后,才可以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基于幾個方面,一、是被害人的年齡及其家庭成員年齡結構;二是受害者傷殘等級;三是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四、是否繼續治療和康復等等,法律問題確實很復雜,而且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相當復雜,是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來區分的。也有很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律 師的分析不可以作為依據,只有起訴后向法院申請鑒定才能夠作為有效法律賠償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后是否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和調解,態度很重要,輕的可能就是個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免除處罰,要看具體情況。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未造成殘疾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人數、傷情程度、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事糾紛打架斗毆事件,派出所會怎樣處理?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這樣情況公安機關會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的規定進行調解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寫明委托權限。違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并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并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民事糾紛打架斗毆事件,派出所處理方式分以下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沒有人受傷的,或是傷情達不到輕傷以上,屬治安案件,處罰一般為警告、拘留或罰款
2、如果有人受到輕傷及以上的,就涉嫌刑事犯罪。
3、可根據證明傷情和行為性質的證據、以區別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或者民事案件。
派出所在對基本事實調查清楚后,會對打架雙方做調解工作,以化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會告知走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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