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哪些
關于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擔保權的實行方法是根據當事人約定而決定,故有多種實現方式。其中主要有:擔保權人取消贖回權后訂立抵押協議、出賣擔保物、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償債務、占有擔保物并進行經營、擔保物接管、公開拍賣等。在大陸法系各國中,近現代民法主要規定了三種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拍賣抵押物、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及以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折價、拍賣、變賣。 (一)折價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債權人與抵押人協商訂立債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協議以實現抵押權的方法,性質上屬于代物清償,即以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形式代替債務的清償。
受擔保債權在協議抵償的金額范圍內消滅,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抵押權也因此而消滅。但折價協議只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達成。若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或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中約定無效。這就是所謂的“流質條款”,為大多數國家所禁止。法院可否對抵押財產強行折價或者在對抵押財產評估后折價,裁判以抵押財產抵償債權人的債權?筆者認為,對抵押財產進行折價抵償抵押權人的債權的方法,屬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實行抵押權的方法,在這個過程中,除非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財產折價,否則只能對抵押財產進行變賣或拍賣,以價款清償債權。因此,在訴訟程序中,法院不能強行對抵押財產折價,并裁判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以抵消抵押權人的債權。
(二)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以抵押物拍賣所得優先受償,是抵押權實現的目的和內容,因此,以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受償,是拍賣對抵押權人發生的主要效力。在實踐中,抵押物拍賣價金會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依我國《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當拍賣所得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擔保的債權時,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得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繼續向債務人求償。以拍賣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債權人的抵押權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權,在抵押物賣得價金不足求償的范圍內,皆歸于消滅。[11].當拍賣價金超過債權數額時,多余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三) 變賣是指以拍賣以外的方式將抵押物出賣的形式
。變賣不具有拍賣所具有的上述優點,但卻簡便易行,省時省力,目前在我國各地拍賣機構不普遍、拍賣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變賣仍然是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以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賣。二是在法院強制實現抵押權時,如果無法以拍賣的方式對抵押物變價,則由法院主持對抵押物進行變賣。以當事人協議變賣方式實現抵押權的,對抵押物價額的確定亦應參照市場價格,也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亦可行使撤銷權。
債權質押都有哪些實現方式
一、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依《擔保法》原理,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擔保法》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br />二、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后到期
出質債權到期后,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于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三、出質債權后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
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后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后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司法解釋》第160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庇纱丝梢?,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占有作為公示方式。對于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擔保法》規定了以登記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公示方式,但《擔保法》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為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為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文件的義務,質權人可通過對債權證明文件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于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通過擔保和保全制度來保護自己債權的實現。
債的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包括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實人的擔保就是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了相關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其實質是使債的責任財產擴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保證之外的其他擔保都是物的擔保,它們都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責任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著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除此之外,當出現債務糾紛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救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人證,物證!債務發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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