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債務起訴需要的手續及材料有:
1、收集對方欠債的證據、對方的身份信息(或對方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2、向法院提交訴狀立案。
在起訴時,應該向法院提交訴狀、證據、雙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單位的,則應該提供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其中訴狀和證據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3、法院立案后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4、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并進行調解或判決。
5、任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上訴,由上級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
6、對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提供擔保,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債權人便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就所得價款優先清償自己的擔保債權。
一、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二、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范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四、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和訴訟是并列的兩種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想將雙方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一旦選擇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對雙方糾紛的管轄權。
五、督促程序
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種簡易、迅速、催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特殊程序。它對于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六、訴訟
針對民間借貸糾紛可以通過最終提起訴訟來解決,經過一審,不上訴的可申請執行,上訴的啟動二審程序后可申請執行;文書生效后也可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期間不中止執行,視審理情況(是否改判或撤銷原判等),再執行回轉或重新訴訟等。
七、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訴訟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雙方爭議的案件問題進行協商的解決辦法。訴訟調解可以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各審級,一旦法院主持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原告撤回訴訟,也可以選擇由法院制作調解書來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生效。
仲裁調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做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本條同時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個人債務追討的手段具體有以下兩種:一、法律救濟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在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二、私力求濟手段。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追討債務起訴需要的手續是:
1.準備起訴狀,向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3.立案庭應當在決定立案并辦妥有關訴訟收費事宜后,3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相關審判庭;
4.法院應當安排開庭,進行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辯論等程序后作出宣判。
追討債務起訴需要的材料是:
1.欠款起訴狀;
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證明,例如身份證等;
3.證明對方欠款的證據材料等。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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