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么是債務轉讓
債務轉讓也可以叫做債務轉移,是由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合同法規定,債務轉讓就是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并且這種轉讓行為要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全部轉讓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部分轉讓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民間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民間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債務轉讓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合同法對債務轉讓的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讓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6306539指合同義務的轉移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權利請求,第三人應對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了合同的當事人;
2、債務人轉讓義務時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
二、什么是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三人代為履行,又稱履行負擔,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協議,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義務,第三人并未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也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1、第三人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義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義務的協議;
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3、第三人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由債務人承擔責任。
三、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1、訂立協議的主體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是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2、對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么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于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3、法律關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系,原合同關系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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