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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講到,受償權將因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是什么意思?可以舉個例子幫助我理解嗎?謝謝哦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26 09:37:57

破產法第40條 如何理解

希望你能舉出一些實際的例子 有三個情況不能抵消 希望你能舉出三個例子方便我理解 法條的語句太難理解 rnrn復制粘貼免疫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破產抵銷權和對抵銷權限制的規定。

  破產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無論其債權與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該債權債務是否負有期限或者負有條件,均可以用該債權抵銷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權利。在破產程序中,依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任何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均為債務人財產的一部分。債權人行使破產抵銷權的結果,實際上用債務人財產直接全額清償了其債權,從而使債權人避免了因接受破產財產分配的比例清償而受到的損失,使得享有抵銷權的債權人獲得了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的地位。從表面上看,這似乎違反了破產程序平等處理債權債務的原則。但是,各國破產法之所以都對破產抵銷權進行規定,是因為有其存在的價值??偟膩碚f,規定破產抵銷權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破產抵銷權可以減輕破產管理人追索債務的工作,節省破產程序的開支,有助于盡快結束破產程序。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屬于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義務向其追索,然后再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給債權人。而通過行使破產抵銷權,可以同時免除破產管理人對該項抵銷中的債務和債權的追索、分配,大大減輕工作量,也可以節省破產費用,最終有利于其他破產債權人。第二,如果不允許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那就會產生這樣的結果: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全額履行債務,而債權人只能接受破產財產的比例清償。這樣的結果對于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破產法規定破產抵銷權,不但有利于保護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也有利于破產程序的盡快進行。

  破產抵銷權源于民法上的抵銷權,但又不同于民法上的抵銷權。民法上的抵銷權是債的消滅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的債務,并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對雙方相互間所負同等金額的債務實施抵銷,從而使雙方債務同歸消滅。民法上的抵銷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抵銷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一般以金錢和種類物居多。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種類不同,雙方各有其經濟目的,如果允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第二,抵銷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附期限和附解除條件的債務不得抵銷。這是因為,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自然要求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才能抵銷。但是,破產抵銷權的行使,并不受上述民法抵銷權兩個條件的限制,即使是種類不同的債權或者附期限和附條件的債權也可以抵銷。這是因為:(1)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的執行程序,破產財產分配以貨幣分配為主,在破產程序中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都通過債權申報轉化為可以用金錢代表的債權債務。因此,破產抵銷權的行使,并不要求雙方債權債務的標的種類相同,不同種類的債權債務也可以進行抵銷。(2)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破產程序中,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并允許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進行申報。這就表明,在破產程序中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是作為清償期已經屆滿的債權對待的。因此,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也是可以抵銷的。但是對于附條件的債權,由于其能否實現存在不確定性,國外立法一般都會作出一定的限制。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債權,由于條件能否成就尚屬不定,所以一般將抵銷額進行提存。若生效條件成就,就將提存的抵銷額分配給債權人;若生效條件未成就,則將已經提存的抵銷額重新歸入破產財產重新分配。對于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雖然是已經生效的債權,但隨時可能因為解除條件的成就而失去效力,所以一般會在抵銷時,要求提供相當的擔保。本法對這一問題沒有進行詳細規定,但在實際執行時,可以參考上述做法。

  依照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應通過管理人進行。

  在破產程序中,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債權人通過行使破產抵銷權,使其債權與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同歸消滅,導致實際上債權獲得全額清償的結果,從而避免和其他債權人一樣接受破產財產分配只獲得比例清償的損失,這使得享有破產抵銷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擁有不同于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地位。從另外一個角度,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人如果通過某種方式以較小的對價獲得對債務人的債權,并在破產程序中進行抵銷,也能減輕自己的債務履行負擔。為防止在破產案件中,債權人通過各種手段競相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或者債務人的債務人通過各種手段低價收購對債務人的債權,以供抵銷,影響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法律必須對破產抵銷權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過多的抵銷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債權人之間的公平。本條從三個方面對破產抵銷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

 ?。?)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向管理人完全履行其所負債務,這種履行所產生的利益應當歸入債務人財產。而債務人的債務人如果在破產案件受理后通過轉讓取得他人的對債務人的債權,并以此與其債務抵銷,則會消滅或者部分消滅其所負擔的債務,減少債務人財產的價值;并且會誘發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低價收買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道德風險。本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的債權,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取得的,均不得主張抵銷,正是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2)債權人惡意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權的人,在得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已經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仍然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法律上就推定其是為了在債務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后行使破產抵銷權做準備,并對這種惡意抵銷的情況予以禁止,這就是本條第二項規定的目的。但是,債權人的這種惡意畢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因此又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前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也就是說,當出現這些情形時,即使債權人已經知道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提出破產申請的情形而對債務人負擔債務,法律也不認為該債權人存在惡意,并允許其以債權和所負擔的債務進行抵銷。

 ?。?)債務人的債務人惡意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破產程序中債權的清償是比例清償,也就是說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通常是要或多或少受到損失的。從正常的商業判斷,一般來說沒有人愿意擁有破產債權。因此,債務人的債務人在得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的債權有很大的可能轉化為破產債權的情況下,仍然對債務人取得債權,法律必然推定其有行使破產抵銷權的惡意。本條第三項就是對這種惡意取得對債務人債權而主張抵銷的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本項規定也有例外情況,即如果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時一年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的債務人仍然可以在破產程序中行使破產抵銷權。
比如:甲(債務人)在破產前,乙(債務人的債務人)欠甲20萬,甲欠丙(他人)20萬。
第一款:債務人的債務人(乙)在破產申請受理后 取得他人(丙)對債務人(甲)的債權的。
第二款、第三款,與破產申請人(甲)有債權(丙)或者債務(乙)的關系的人,明知(甲)申請破產或符合破產事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乙)取得債權,(丙)負擔債務,不得行使抵消權。但 在破產申請之日起一年前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可以行使抵銷權。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我試著答一下吧
該條主要強調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主張抵消。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是指次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才取得債務人的債權,這種情況就不能抵消了,因為,破產的目的是使各債權人依法公平受償,此時次債務人主張抵銷,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比如,你此刻主張了抵銷,可能是全額清償了,但按照正常的破產程序,你可能只能得到20%的清償。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拿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該條可以結合第31條理解,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資不抵債情形而對債務人負有債務,并以此抵消其債務的,同樣會損害同等條件下其他債權人利益。理由同上。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該情況同第二款中的“已知”。
本條中的抵消,均有惡意抵消的情形,故主張不能支持。主要從破產清算是為了公平清償各債權人債權的角度考慮。
希望你能幫到您~

破產是什么意思?

答:一、破產的內涵      

1、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2、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二、破產的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     

債務人資不抵債并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     

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由于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     

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那單位就是徹底的倒閉了。這下徹底的破產了。你這個單位就是不能存在的,但是再想別的生存之道,這個單位的領導要如果想干在一起,再是當今社會這么好,樂意干什么就干什么,有那個能力你在重新組建人員在繼續干。
破產是指債權人因不能抵債或者資不抵債時,有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禁止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市值,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做破產

'國家破產'什么意思?意味著什么?

  “國家破產”這個概念是2002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提出來的。它是指一個國家對外資產小于對外負債,即資不抵債的狀況。
  “國家破產”更像是一個形容詞,以體現一國經濟形勢之危急;而不是一個動詞,并不預示著一個國家馬上就會吹燈拔蠟、改換門庭。就拿冰島來說,縱然外債遠超過其國內生產總值,但是依然可以在現有的國際秩序框架內找到克服時艱的途徑,比如向俄羅斯這樣的大國借債,還可以尋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援助。其實,早在2002年,IMF就曾經編訂過主權國家破產方案,但是其目的不是為了剝奪某個國家的主權,而是建立一種“破產保護”的國際金融機制,讓那些負債累累的國家得以申請“破產保護”,并使債務國能夠盡快走出危機。
  由此看來,在金融危機中風雨飄搖的冰島,雖然瀕臨“國家破產”絕境,但是它并不會成為如雷曼兄弟一樣的危機犧牲品,或者說它就如同一鍋金融危機煮出來的“夾生飯”,半生不熟,誰也難以將其當獵物吞下去。只是最終龐大的外債將會壓在30萬人的小身板上,以透支冰島的國家信用和幾代冰島人幸福指數的代價,慢慢償還。
  聽起來結論多少有點讓人頹喪,竟然沒有誰為一個國家如此深重的災難承擔責任。為了回避國家主權問題,曾有學者提出“主權政府破產”的概念,即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不能償還其應償付的債務時,用其所擁有的金融資產償還其外債,不足的部分不予償還,政府宣布解散,由其人民推舉組成新一屆政府,原政府主要組成人員不得再在政府中任職,債權人亦不得再向新政府要求償付原未得到清償的債務——聽起來也算是一種“破產”,但更像是專為債務國逃避外債而設計的“金蟬脫殼”之計,缺乏對債權人的誠信意識。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并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編輯本段國家破產的概念
  由于全球經濟低迷不振,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問題日趨嚴重,因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國家正在不斷增加。全球著名的信用評級公司標準普爾發表報告指出,全球共有6個國家在今年頭三個季度里不能按時償還到期的債務,處于“破產”狀態,從而使全球無力償還債務的國家總數達到了28個。新增加的6個國家是阿根廷、加蓬、印尼、馬達加斯加、摩爾多瓦和瑙魯,總共欠債達1330億美元,幾乎要比去年同期的740億美元翻了一番。此次主權債務不履行率的報告是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年會之前公布的。2002年9月28日,這兩個機構在華盛頓召開會議,重要議題之一就是改革債務償還的機制。
  破產,如同一場惡夢,與企業如影隨行,那些資不抵債者最終會在《破產法》的框架內或者拍賣變現或者資產重組以獲新生,而舊有商號如一塊隨風飄搖的破布很快在人們的記憶中消失的無影無蹤。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卻能在瀕臨絕境時,命運大逆轉,以收歸國有的代價得以繼續存繼于世,正在持續發酵中的美國次貸危機及其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有不少金融機構出于維護市場信心及穩定局勢需要被收歸國有。國家成了這場幾十年來不遇的金融災難面前唯一的最后的靠山。但是,銀行破產可以選擇收歸國有,但是如果“國家破產”了,又該收歸誰有?
  國家債務危機之所以復雜就是因為它沒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程序,國家與公司的不同之處在于國家無法尋求破產法庭的保護,這樣,國內破產法中諸如公正的法官、起訴保護以及在債權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強制進行非破產重組等條款在國家借款人破產的情況下都不存在了。制度改革者面臨的兩難困境就是既要把這個國際金融體系中的漏洞補上,又不能把新興市場上的投資者全都嚇跑。
  編輯本段國家破產的實質
  國家會不會破產?這個平時聽起來更像是抬扛的話題,在本次(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有了新的案例:冰島面臨“國家破產”的危險!一個人口只有32萬的迷你型國家,金融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遠遠超過其他產業,該國金融業在這次全球信貸危機中損失慘重,如今其金融業外債已經超過1383億美元,而冰島國內生產總值僅為193.7億美元!一個企業倘若身陷此等困境,唯有破產一條路可走。那么,理論上瀕臨“國家破產”的冰島會不會破產呢?
  冰島:國家破產 答案是:肯定不會。理由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國家有別于企業的最顯著特點是“國家主權神圣不可侵犯”。在結束了帝國殖民時代之后,這一原則日益成為國際共識,成為大小貧富懸殊國家之間交往的原則。所以,對于那些貧困國家,盡管外債纏身,理論上足夠“破產”幾百次,但是并沒有被拍賣掉,這些窮國家也沒有隨之在國際政治版圖上消失,淪落為其他債券國家的“新殖民地”。反過來說,倘若國際間有“國家破產”的“市場空間”,那么,美國僅舉華爾街上的一個個富可敵國的金融大佬之力,就可以用經濟手段,兵不血刃地將一個個破產小國收入囊中,如此一來,世界就依然是“強權政治”的天下。顯然,讓“國家破產”成為可能,就意味著對弱肉強食的霸權政治放行,最終破壞基于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淵源而形成的民族國家之間的脆弱國際平衡。
  20世紀80年代的時候,人們為了解決債務危機而同銀行進行了曠日持久的談判。進入了90年代,新興國家的債券興起從而使得問題的解決更加復雜化。把分屬于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擁有各種各樣債券的不同投資者組織起來可以說是一場惡夢,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推動債權人的共同行動。根據博弈論的原理,債權人的聯合行動會使所有債權人以及債務國的總體福利水平達到最優,而單從個人角度考慮,債務的全額支付會達到個體的福利最大化,這樣債權人追求個體福利最大化的行動非但不能達到其個人的福利最大化,反而會使整體和個體的福利水平都下降,這就是所謂的“最后一人綜合癥”。
  受紐約法律管轄的債券體系總是培養這種單獨追求個體福利最大化的債權人,所以要改進國家違約解決機制就要想辦法把這些“自私”的債權人整合到集體行動之中,理想的解決方案甚至還要將不同的資產、不同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為國家發行新債提供一個法律平臺。將債權人組織起來之后進行債務重組不失為一個解決債務危機的好方法,俄羅斯、烏克蘭和厄瓜多爾最近都進行了類似的債務重組,當然這種方法還有待提高。
  那么有什么辦法可以阻止那些“自私”的債權人破壞債務重組過程,又該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將債權人組織起來共同行動呢?在這一點上可謂眾說紛紜,但基本觀點可以分成兩大派,一派是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為代表的,他們主張從法律層面上進行改革,以規定債權人聯合行動的機制;另一派則是以美國財政部為代表的“合同自愿派”,即通過在債券發行合同上增加“多數債權人可進行債務重組”的條款來為債務危機提供解決機制。
  編輯本段國家破產只是形容詞
  “國家破產”更像是一個形容詞,以體現一國經濟形勢之危急;而不是一個動詞,并不預示著一個國家馬上就會吹燈拔蠟、改換門庭。就拿冰島來說,縱然外債遠超過其國內生產總值,但是依然可以在現有的國際秩序框架內找到克服時艱的途徑,比如向俄羅斯這樣的大國借債,還可以尋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援助。其實,早在六年前,IMF就曾經編訂過主權國家破產方案,但是其目的不是為了剝奪某個國家的主權,而是建立一種“破產保護”的國際金融機制,讓那些負債累累的國家得以申請“破產保護”,并使債務國能夠盡快走出危機。
  由此看來,在金融危機中風雨飄搖的冰島,雖然瀕臨“國家破產”絕境,但是它并不會成為如雷曼兄弟一樣的危機犧牲品,或者說它就如同一鍋金融危機煮出來的“夾生飯”,半生不熟,誰也難以將其當獵物吞下去。只是最終龐大的外債將會壓在30萬人的小身板上,以透支冰島的國家信用和幾代冰島人幸福指數的代價,慢慢償還。
  聽起來結論多少有點讓人頹喪,竟然沒有誰為一個國家如此深重的災難承擔責任。為了回避國家主權問題,曾有學者提出“主權政府破產”的概念,即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不能償還其應償付的債務時,用其所擁有的金融資產償還其外債,不足的部分不予償還,政府宣布解散,由其人民推舉組成新一屆政府,原政府主要組成人員不得再在政府中任職,債權人亦不得再向新政府要求償付原未得到清償的債務——聽起來也算是一種“破產”,但更像是專為債務國逃避外債而設計的“金蟬脫殼”之計,缺乏對債權人的誠信意識。
  編輯本段國家破產計劃的構想
  IMF總部大樓外戒備森嚴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官員曾經表示,由第二號人物、第一副總裁安妮·克魯格提出的國家破產計劃,已經得到了IMF執行董事會的初步肯定,IMF為此將于最近全面準備出臺正式的方案,預計2008年春季召開一次特別的金融高端會議,集中討論國家信貸難題的解決方案。此間輿論認為,最近的阿根廷政治和金融動蕩,有力推動了IMF這一計劃大步走上議事日程。
  經濟學家安妮·克魯格女士提出,面臨嚴重金融危機的國家可以和個人、公司一樣宣布破產,并得到相應法律保護,國際金融系統應該為此建立正式的破產程序,通過和銀行、債權人談判,這些國家可停止償還債務。
  據國外媒體報道,該項建議已經得到了布什政府、英國財政大臣和加拿大財長的支持但還需要美國國會批準,并獲得IMF其他183個成員體的同意。
  當政府方面認真考慮國家破產計劃的時候,華爾街等國際金融市場卻對此大加反對,他們警告說:“投資者將會把投到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抽回來,因為他們不會冒著自己的錢財被充公的風險?!奔~約一家國際金融研究所的執行董事查·達拉瑞表示,根據他對新興市場的投資經驗看,國家進入破產程序,無異于“在那些破落的新興資本市場放一顆再次惹火上身的核炸彈”。
  一些發展中國家也流露出緊張情緒,因為他們擔心會在“IMF標準”下“被迫”進入破產程序,在金融危機中自身的主動權將受到很大約束。
  在過去幾年中,很多業界人士批評IMF對新興市場的資金援助缺乏策略又顯得優柔寡斷。2002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茨,擔任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及資深副行長,他在最近接受《商業周刊》采訪時毫不留情地指出,i MF總是抱著急于救火的心理花筆資金投到金融火災現場,但是庇護了在新興市場套利的資本投機商,倒不如讓那些國家的債務和匯率自行運轉,讓投資者自己承擔資本風險。
  只有通過國家間法律層面上的協調一致才能有效解決國家債務危機,而IMF的法律條款首先要改革,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危機解決方案。世界上恐怕會有更多的“破產”苦命的國家出現。
  國家破產計劃的例子
  阿根廷,冰島
國家破產后會把所有老百姓的欠債轉到下個新的國家政權中!
就是這樣,百姓還是吃虧!~
就是國家的資產比負債多,就算破產。就像冰島,國家財政(稅收)比借的錢還少,無力償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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