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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萬的民間借貸糾紛,我是債權人,合同約定為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若是在我墊付律師費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27 03:57:57

我的官司贏了,請問律師費由誰來承擔?

一般是誰委托誰負擔,法律認為,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負擔:

1、交通事故案件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

(1)《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 “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于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

3、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2)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5)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仲裁案件仲裁: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

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關于律師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我被銀行起訴,因為連續6個月未還貸款(共計18000元),貸款總額43萬,已還了5萬多了,還剩38萬,現在銀行起訴我的起訴標是43萬,要求我一次性把貸款總額還清,目前還在調解階段,銀行方面主張律師費1萬9千,法院訴訟費8600,都由我來承擔,我想問下,這個律師費是要我來承擔的嗎,有相關法律規定嗎?銀行方面起訴我的標額合理嗎?就算全額起訴也應該是38萬吧?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一下,詳細一點,再送高分。謝謝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為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師是合同的雙方,只約束你們雙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你好,

假如你們合同中約定,有這么一條,一方違約后,對方為了維護權益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律師費就包含在這合理支出里。一般銀行在合同中都寫明了,你可以看違約責任條款中有沒有。

起訴的標的合不合理,我沒法評價,如果銀行愿意,把滯納金各項費用加起來設在50萬,法院一般也沒意見,起訴的標的沒什么用,關鍵看法院支不支持。

對于債務糾紛,據我所知沒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律師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律師費的承擔,歷來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本人曾在實踐的中遇到,同一個法院就律師費承擔問題,同樣的案例,作出兩種不同的判決。
現在就這一問題,就各種觀點做一個統計,提供給瀏覽我的地盤的好友,同時也為我的自己知識的拓展有很大的好處。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英國等國家為代表,即勝訴當事人對于律師的法定報酬和支出費用,在各種訴訟中均應由敗訴方償付;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對于律師費的請求,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得出的法律結論單獨作出判決;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侵權行為的被害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已提起訴訟時的律師費,如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失,可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
  我國對于律師費的承擔,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當事人各自承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論上對律師費承擔問題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其主要理由是:(1)律師費是敗訴方應當賠償的一種間接損失。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日臻完善,法律規定和訴訟工作越來越復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聘請律師參與訴訟是一種客觀現實的需要。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一部分,無疑應當納入敗訴方賠償的范圍。(2)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都可以要求敗訴方(或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律師費。(3)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助于減少濫訴現象。如果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于加大過錯方承擔的責任,使得原告不會輕啟訴訟念頭,迫使當事人采取和解等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有利于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司法的通例。除前述提及的美國、日本等國家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通常也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判處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的律師費。此外,一些國際條約及規則中也建立了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規則。如,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有關規定,侵權者除了賠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之外,還應向權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費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主要理由是:(1)現有關于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于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托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于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我們認為,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的觀點有一定道理,近年來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陸續就某些特定領域糾紛的律師費承擔問題作出一些新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48條、《商標法》第56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均規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承擔。但需指出的是,律師代理費沒有實際發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債權人在追償債務時,還不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向債務人一并主張其律師代理費支出。
關于律師費,一般如果作為訴訟請求,法院是不會支持的,但是調解當中怎樣都行,畢竟調解是以你們的意愿為依據的

他起訴多少標的是他的事,你有還款證明的話也可以提出你的主張

訴訟費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的,當然調解中也是隨意
目前實踐中一般看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如果有明確約定的,則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則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當然,各地實踐或許會有差別,建議向當地律師咨詢。

律師代理費能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敗訴一方承擔?

律師費應如何承擔?問題:借款合同約定:因借歉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請問:在銀行提起訴訟時,銀行必須已實際支付了律師費才能作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提出訴訟請求嗎?分期支付的律師費,對暫未支付的部分能一并受到保護嗎?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律師費由違約借款人承擔,銀行委托律師的費用能作為損害賠償的結果請求由借款人承擔嗎? 解答:既然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人違約,應承擔對方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那么,只要這些費用已實際發生,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支持。對于尚未發生的費用,即使債權人提出,人民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如果合同中并未約定費用的承擔,尤其是律師費用,原告將其作為損失請求賠償,亦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應當注意的是:請求承擔相關費用,必須要有發生費用的合同承諾條款、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稅發票、付款憑證等,僅有合同、白條等并不足以認定。 解答: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除主要權利義務關系外,很重要一點是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進行訴訟、仲裁后的費用負擔,亦包括律師費用如何負擔。按照民事權利義努由當事人設定,司法不加以干涉,應當尊重各方協商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預見未來發生的各類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包括律師代理費的負擔。但應當提出注意的是,由人民法院裁判律師代理費的負擔,一是要有合同條款約定,如沒有約定則不應予以支持;二是律師代理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能約定金額太高,符合保護雙方利益的基本原則;三是律師代理費用最好在訴訟之初已經實際發生,即由律師事務所開具增值稅發票,否則難以確定律師代理費用金額時,人民法院亦難以準確判定。所以,約定要明確,且便于執行。

我的官司贏了,請問律師費由誰來承擔

我的官司贏了,請問律師費由誰來承擔
  一般是誰委托誰負擔,法律認為,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負擔:
  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 “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費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樣。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律師費,但上海支持。2005年的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為處理事故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的,若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為必須合理,可予支持。”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于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三、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2、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5、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官司打贏了,對方律師費不由勝方出,很多時候如果勝方在訴訟請求中列出,訴訟費用可以由對方承擔。

1、通常情況下法院不認為律師費是為訴訟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為不是必須請律師,或者即使請了律師也不必請收費高的律師。這與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完全不一樣,所以法院不支持律師費

2、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案件的司法解釋里明確規定可以支持律師費,比如保護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的案件。但那只適用于特殊案件,絕大多數案件還是不行。

3、但絕對沒有規定禁止法院判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所以有的法官確實會判律師費,但只是個案。

4、有的仲裁機構比較靈活,它們的仲裁規則支持仲裁申請人要求合理范圍內的律師費

一般是誰委托誰負擔,法律認為,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負擔:

1、交通事故案件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

(1)《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于印發 《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 “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于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

3、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2)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4)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5)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6)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仲裁案件仲裁: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

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律師費一般由請律師方承擔,但是有的地方支持原告訴請,那么就由被告承擔!
除了法律規定由敗訴方承擔的以外,由你自己承擔。
你可以不請律師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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