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的法律規定
“父債子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一種特例,就是子繼承父遺產時,對父的債務應當一并繼承,承擔債務的范圍以子繼承遺產的額度為限,超出所繼承遺產的部分不用承擔。當然如果子明確放棄繼承父遺產的權利,則對父債沒有償還義務。
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債子還,有沒有法律依據?
兒子在2012已經繼承了父親的家業,可父親在2013以后欠下的債兒子要還嗎?“父債子還”其意是指父親借貸他人財物的債務,要由其子女承擔償還的責任。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依照法律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負有債務的父親是特定的,其子雖與其有血緣關系,但不是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當然不負有義務。因此“父債子還”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公民因借貸他人的財物依法形成的這種債務,債權人有請求債務償還的權利,債務人應履行清償的義務,除債務的擔保者外,債權人無權要求他人償還債務。有時受債務人的委托,也可由債務人的親屬和他人代為償還,這種方式實際上仍是債務人本人償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債務人因發生死亡,如死者的遺產由其子繼承,該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在遺產的實際價值內,由繼承人償還死者生前的個人債務,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繼承人不負補償的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受此限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不負償還的責任。實質是以死者個人財產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并非“父債子還”。好律師網參考
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借款關系一旦形成,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否則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此時的還款人僅能確定為訂立合同時的借款人。
因此,父債子還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在父親死亡的情況下,此時發生遺產繼承,如子女繼承了父親的財產,則要同樣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還款以實際繼承的遺產數額為限。
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有父債子還的法律規定,但是父債子還是附條件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
根據上述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償還債務,但是應當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如果父親去世了,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則需要以遺產為限度承擔父親對外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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