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
一、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條由此產生。而欠條則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有經濟往來,經債權人索要或結算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因此,欠條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的成因是此前雙方存在的其他法律關系。
二、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
1、借條:根據借條是否約定還款期限,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借條中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在20年內都可以主張權利,但自第一次主張權利未能實現之日起,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超過3年沒有再次主張權利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2、欠條:債務人開具欠條應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而債權人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債務人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與訴訟時效
借條是借款人主動向貸款人要求借款,所寫下的借款借據。欠條,一般是工程或貿易結算、合同兌現、商品交易、消費服務等經濟往來,因當時不能全額結清款項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如果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期限到期之后的兩年以內有效;如果沒有還款期限的話,訴訟時效就從債務發生之日起20年內有效。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從債務實際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借條與欠條的外延不同
(1)借條記載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證明的基礎法律事實是合同之債。一般于借款出借之時簽訂,借條會載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日期等等與借款有關的事項。部分有擔保的借款,借條中也會注明借款擔保的條款,包括保證人或抵押物等。總之,借條是借款合同關系的證明文件。
(2)欠條記載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證明的基礎法律事實多種多樣,不一定是合同之債,也有可能是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不管這種基礎法律事實是什么,在欠條形成的同時,他都轉變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欠款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結算依據。
綜上可以看出,借款必然是一種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欠款的外延要大于借款。
2、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
(1)法律規定借條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這3年的起算點是從借款到期之日后開始計算,對于沒有借款期限的借條,一般從債權人主張還款的第二日開始計算3年訴訟時效。所以對于既沒有借款期限又沒有主張歸還借款的借條來說,其訴訟時效可以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即二十年,從借條簽訂之日起計算。
(2)欠條的訴訟時效,一般也是3年,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其訴訟時效起算點就為期滿之日。主要不同的是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欠條形成之日。這主要是因為欠條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證明,債權人在債權確認后即應積極行使權利,所以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欠條形成之日。
是的,借條從約定還期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借條沒有約定還期的,債務人可隨時還款,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從主張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
欠條寫了還期的,從到期之日起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欠條沒有寫還期的,從欠條出具之日計算兩年訴訟時效。
借條和欠條都是一種債權憑證,借條是出借款項而形成的債權憑證,欠條多為出售貨物而形成的債權憑證,兩者在作為債權憑證的效力上是沒有區別,但在訴訟時效計算的起算點上不同。
拓展資料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有什么區別
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注明的還款日期開始3年。如果單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
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之日起中斷,但是債權人如果從借款之日起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債權人將喪失勝訴權。
而對于欠條來說,債權人雖然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訴訟時效也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3年。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3年內,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借款與欠款如果均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3年。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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