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法律有哪些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民間借貸是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借貸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間、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相互之間的借貸行為。具體分為兩類:一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二是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違反金融法律規定拆借資金的,不屬于民間借貸,而是作為企業借貸糾紛案由來審理的。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在當事人的訴請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案件審理的重點就是圍繞當事人的訴請,查明其訴請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也就是將案件事實與具體的法律法定相互觀照的過程,即所謂的“找法”過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據。我們必須了然法院的裁判規則,才能理清自己的訴訟進路。當然律師的代理思路或者說當事人的訴訟策略的選擇有時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規則,因為訴訟目的具有多樣性,有時候并不是完全依法來的。
法律檢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時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針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
一、法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號);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主席令第50號)。
二、司法解釋
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
2.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
2.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 年征求意見稿)。
三、部門規章
3.1 《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司發通〔1992〕74號);
3.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四、地方規范性文件
(一)上海的相關規定
4.1.1《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二〔2006〕12號);
4.1.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8號);
4.1.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7〕21號);
4.1.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應否賠償出借人利息損失問題的解答》(2007年實施);
4.1.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加強借款糾紛案件調解合法性審查的意見》(2008年實施);
4.1.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滬高法民一〔2009〕17號)。
(二)江蘇的相關規定
4.2.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蘇高法審委〔2005〕16號);
4.2.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5號);
4.2.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年實施);
4.2.4《南京中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0年實施)。
五、操作指引
5.1《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擔保業務操作指南(試行)》(2001年實施);
5.2《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指引》(2004年實施);
5.3《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辦理擔保業務操作指引》(2010年實施)。
本文是從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規范性文件、操作指引等五個層面來歸納整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規。民間借貸跟擔保是分不開的,所以在做法律檢索時一定不能少了有關擔保的相關規定。
民間借貸國家有什么新規定
民間借貸是否符合我國現有法律?什么樣的民間借貸屬于高利貸?對于高利貸我國有何相關政策規定?
答: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間借貸新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筑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民間借貸也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民間借貸新規定,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門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處罰和打擊。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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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相關法律規定如下:一是《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二是《合同法》第十二章全文和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規定。
8月6日上午10點,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共包括三十三個條文,現整理其中十大要點:
(一)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
這一部分主要是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作出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予以明確界定。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于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且為社會廣泛熟悉,“民間借貸”這一稱謂已經約定俗成。在我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本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資金融通而發生的爭議。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從民間借貸現實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資金大多屬于民間的自有或閑散資金,具有松散性、廣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又多有親屬關系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系,在借貸形式上往往表現出簡單性和隨意性。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于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在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的意義。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一方當事人才能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才能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問題。鑒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于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其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自從1979年出現P2P概念,并將小額信貸和互聯網技術相連接以來,P2P網絡借貸逐步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并于2007年正式進入我國。2013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在一年之內由最初的幾十家增長到幾千家,從而不僅實現了數量上的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于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
只要不是高利貸或者用于高利貸,是立法的根本
國家規定的是,利息不能超過那個范圍而已!
2019年民間借貸新法規有哪些?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目前我國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上法律的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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