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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各自的含義?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29 07:33:34

著作權的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2(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除了上述列舉的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后,《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有哪些?

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有哪些?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是構成著作權組成部分,詳細的說明了著作權包含的具體權利有哪些,在對于著作權侵權是我們就可以知道到底侵犯了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還是財產權,從而進行更好的維權,下面我們就詳細告訴大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有什么不同。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有哪些?1、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對稱,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3、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4、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應當注意:此處所說的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5、兩者的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內容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6、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關于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
(二)署名權,
(三)修改權,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
(六)發行權,
(七)出租權
(八)展覽權,
(九)表演權,
(十)放映權,
(十一)廣播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
(十三)攝制權,
(十四)改編權,
(十五)翻譯權,
(十六)匯編權,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中前四項即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著作人身權,其他的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而財產權可以轉讓。
滿意請采納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9、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包括: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

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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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有什么區別?
1、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2、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應當注意:此處所說的“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3、兩者的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內容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 (二)署名權, (三)修改權,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 (六)發行權, (七)出租權 (八)展覽權, (九)表演權, (十)放映權, (十一)廣播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 (十三)攝制權, (十四)改編權, (十五)翻譯權, (十六)匯編權,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中前四項即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著作人身權,其他的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而財產權可以轉讓。
主要區別有如下幾點
一是概念不同。(一)所謂著作人身權,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二)財產權利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
二是保護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而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僅保護作者終身及死后50年,即當年的12月31日止。
三是可繼承性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不可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可以繼承。
1、兩者的歸屬不同:著作人身權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而著作財產權不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所有,也可以歸著作權繼受主體所有。
2、兩者的保護期不同:除發表權外,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而著作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保護期限。在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內,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應當注意:此處所說的“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3、兩者的內容不同:著作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的內容,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是使著作權人獲得財產利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內容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4、兩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權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則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限制。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

《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由于第一至第四項權利具有人身權的性質,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轉讓,所以稱為著作人身權。而第五至第十七項權利,可以通過轉讓、許可使用而給作者帶來財產收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所以被稱為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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