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物權屬于絕對權對世權,債權屬于相對權對人權。物權與債權的區別,應包含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人,相對權的義務人是特定人。據此,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是明確的。
然而,現代民法確定了債權不可侵理論,即認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債權。這意味著不特定人對債權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這樣就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債權的義務人?債是否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不可侵理論,基于權利不可侵理論。后者認為;不特定人對任何權利,包括相對權,均負有不侵犯的義務。這樣又發生了問題;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權利的義務人?如果是,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究竟是什么?
權利不可侵性理論,源自司法實踐,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認為需要保護債權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學家提出了權利不可侵性理論,為此類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據。但法學家沒有回答,權利和債權的不可侵性理論,如何與傳統民法關于絕對權與相對權保持銜接。
物權和債權,是我國民法體系中民事權利的兩大支柱。調整靜態財產關系的物權關系和調整動態財產關系的債權關系,共同構成了我國社會中財產關系的基本內容,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客觀地說,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并沒有使用“物權”概念。在《民法通則》里,是以“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的提法,來替代對“物權”的表述。事實上,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完善,《民法通則》的這一認識,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物權”的立法已如箭在弦上,勢在必行。同時,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也顯現出《民法通則》將債權和債務兩個具體內容統稱為“債權”的局限性。學界更普遍地稱之為“債”。因此,我國民法中民事權利的兩大內容均面臨著一個大的修訂和完善。從這一點看,將“物權”和“債權”并列比較,非常必要和重要。本文即擬從“物權”和“債權”的概念、產生原因、分類、效力等方面,作出粗淺的比較研究,以備下一步更深入的探討。
一、物權和債的概念比較
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的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民事權利;債,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特定的原因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物權和債的概念,世界各國的民法均無定論。
物權,只有1811年制定的《奧地利民法典》對其概念作了定義性的規定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是什么?請舉例說明.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的區別,物權合同主要是指關于物權發生轉移,變更所有,其他物權發生約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分為法定之債和約定之債,法定之債像不當得利啊,侵權之類。約定之債是對所有的民事關系都可以約定,包括物權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物權合同是關于財產的合同,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合同。
合同就是債權。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民事關系變更等達成一致意見。
這就要涉及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了,物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的就是物權是絕對權,它的行使無特定相對人。而債權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相對人。債權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據,而物權最好的合同就是房產合同。
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向對應,一個買賣合同中,先成立一個債權合同,即雙方約定好標的與價款。到買賣合同開始生效的時候,即開始支付價款與標的的時候,就形成了一個物權合同,也就是價款與標的的對換。物權合同與債權合同是買賣合同里面的兩個階段。
這就要涉及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了,物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的就是物權是絕對權,它的行使無特定相對人。而債權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相對人。債權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據,而物權最好的合同就是房產合同。
比如一臺電視機
甲在乙那借錢了,然后把電視機做了個抵押,用作債務的擔保;可是后來,甲又把電視賣給丙了——這里,抵押權是物權(擔保物權),賣給丙是債權。
可是,這里要分2種情況:
1、電視機抵押登記了。那么甲賣電視是要乙同意的,就沒有問題了,乙就電視機款有優先受償權。如果乙沒有同意,那情況就分很多種了。
(1)丙可以把電視機價款直接支付給乙
(2)丙把價款給甲,甲再給乙
(3)甲另外提供抵押物給乙
(4)甲把電視機低于正常價賣給丙以逃避對乙的債務,那么乙可以主張撤銷甲丙的買賣合同
(5)甲把電視機賣了以后攜款跑了,乙找不到人,那么乙可以請求法院支持讓丙給錢。
2、電視機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么甲乙的抵押不能對抗第三者的買受,丙合法取得電視機,乙可以找甲的麻煩。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有何區別?
1、本質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請求權是指在物權受到侵害并發生財產損害時,物權人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權利,它是一種索求性、進取性的請求權,其典型的民事責任形式即是賠償損失責任。
2、訴訟時效限制不同
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擴展資料:
物權請求權其產生根據在于物權是對客體進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當物權人的支配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為恢復權利人對客體的圓滿支配狀態,物權人才應行使此項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它的特點在于,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如果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行使物權的請求權,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以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由于這些特點,使物權的請求權能夠有效地保護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權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兩種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物權請求權的實現或物權性民事責任的承擔,權利人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僅僅要求將受到妨害的物權恢復到其完滿狀態。而受害人欲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者,則應證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為前提。而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財產或非財產性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很難適用訴訟時效。
(4)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并不局限于物權人本身,因為物權請求權是與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害或妨礙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項請求權。如租賃物的承租人對他人侵害租賃物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一種對物訴訟。而債權性請求權的行使是以相對人為對象,且以權利人受到實際損害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損害者才可以侵害方為被告提起訴訟,故這是一種對人訴訟。
簡述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相同點:兩者都是財產權。
不同點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征: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具有以下特征:(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2)債權為請求權;(3)債權具有期限性;(4)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5)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權的特征: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對世權;3、物權是絕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等。
在我們經濟法課件里找的,如下:
物權,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權利。物權法的本質,在于規范財產歸屬秩序。理解時,不能把物權僅僅視為對物的權利。物權是特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和階級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
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物權的設立要依據法定原則,債權的設立有任意性;物權有排他性和優先效力,債權有平等性(相容性);物權沒有期限,債權有期限。
物權和債權區別的意義
作業· 很難·· 幫幫忙啊· 物權與債權區分的具體意義在于:
(一)明確物權作為支配權的屬性
物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支配權。所謂支配權就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與其對應的是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羅馬法學家很早就開始從對人權和對物權的區分中來觀察這兩種權利。而潘德克吞學派利用支配權和請求權來概括這兩種權利,按照薩維尼的看法,物權之所以區別于債權在于其以物為客體,在于其“以占有或者對物的事實支配為其材料”。溫德薩伊德也認為,對物權應該是物上的權利(einRechtanderSache),并且應該以物為客體。[8]物權作為支配權,是與作為請求權的債權相區別的,支配權與請求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民事權利,它們在權利的內容、取得方法、行使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方面存在重大的區,應當在法律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具體而言:
(二)明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優先效力
區分物權和債權,首先要明確物權具有對世效力。這就是說,物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權人的權利的,物權人都可以對其主張權利。而債權是一種對人權,權利人只能對特定的義務人行使權利,而不能對其他人主張權利。債權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正是因為這一原理,債權也被稱為相對權。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
其一,在權利的行使方式上二者是不一樣的。就對世權而言,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人,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害侵害的義務。而對人權的權利人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權利人只能針對特定的義務人行使權利,而不能針對權利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也不負有這種義務。
其二,由于物權是對世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這種權利的設定原則上應當采取公示的方法為第三人所知曉。而債權則不需要采取任何公示方法,債權人也沒有義務讓第三人知道自己是否享有債權以及其內容為何。
其三,二者在權利的保護方法上存在重大差異。由于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因而其應當受到侵權法的保護,任何人侵害物權或者妨害物權人行使權利,權利人都可以通過提起侵權行為之訴來獲得法律上的救濟。但債權作為對人權,原則上不受侵權法的保護。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在現代侵權法中,債權在特殊的情況下也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如第三人惡意侵害債權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侵權法對債權的保護是將其作為一種特殊利益加以保護的,即合同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只能對特定的債務人產生效力,對第三人而言,它不是一種“權利”,而只不過是一種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而已。可見,第三人侵害債權之所以能夠受侵權法的調整,實際上是將債權作為一種合法利益而不是權利來加以保護的。
(三)明確物權客體的特定性
物權作為一種支配權,必須以特定的物作為其支配的客體。這就要求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的、特定的,如果某物尚未形成為特定的物,是不能成為物權的支配對象的。例如,期房在建造過程中還不能形成為特定的物,所以不能成為房屋所有權的客體。但是債權作為一種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它以行為為其客體,但給付行為本身也可能涉及到一定的標的物的給付。例如買賣期房,要以一定的期房作為標的物。可見,期房因為還沒有特定化,所以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但它可以成為債權的標的物。
明確物權客體的特定性,其意義在于:一方面,有助于明確物權可被支配的范圍。例如,海水本身難以被支配,所以它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是隨著現代社會對海洋利用技術的提高,海域是可以被確定支配范圍的,所以海域使用權可以成為一種物權。一定的空間,如果能夠成為被支配的對象,也可以在其上成立物權。另一方面,通過明確物權的客體,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權法中新的客體。如果某物在交易中具有特定的交換價值,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例如,雖然集合物中的各個物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在集合物沒有作為一個整體進入交易領域時,一般都可以被所有人分別支配。比如,企業中的財產如其土地、房屋可以分別作為物權的客體被支配,此時沒有必要將集合物作為整個所有權的客體來對待。但是當集合物進入到交換領域后,集合物作為一個整體具有某種交換價值,并可以與其他物相區別,這樣它就可以作為物權客體。比如將企業的財產整體上作為擔保物設定抵押,或者將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出售。還要看到,物權的客體是既存和確定的某一有體物,而債權可以成立于某一未定和將來的法律關系之上。譬如,當事人之間可以就未來的借款達成協議,也可以附條件的合同,待條件成就而使合同關系實際發生效力。但是物權則不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
(四)明確物權的法定性和公示性
區分物權和債權,有助于明確物權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所謂物權法定,就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也不能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以及確定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權法定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由于物權法是落實憲法所規定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所有制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反映社會的基本所有制關系,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物權必須要法定。另一方面,由于物權法定規定的物權類型就是對登記的指引與規范。依據物權法定原則所設定的物權公示制度,有利于防止欺詐,維護交易安全。還要看到,物權法定有利于節省談判成本。因為法律規定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當事人在創設物權時就不需要在談判協商創設某一種物權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條件以及有關物權的內容應該如何確定。物權法定其實就是要形成一種物權創設的標準化(standardization),這就是說,在物權法定的模式下,法律所規定的物權類型和內容,是法律設計的最優化的財產權標準(optimalstandardization),按照這種標準化來創設物權就可以節省談判成本。]物權被法定之后,當事人在談判中只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以及類型進行協商,而不必就某一類物權具有什么樣的內容、達到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創設物權以及該物權具有哪些效力等問題大傷腦筋,這樣就減少了當事人談判的成本。而且物權法定也有利于減少當事人因為設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物權及其內容,最終不被法律承認而不得不承擔的挫折成本(frustrationcost)。而對于合同債權,法律沒有法定的要求。在合同領域實行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完全可以依法自由設定法定類型之外的無名合同。只要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就能產生預期的效果。
(五)明確物權的長期性
區分物權和債權,可以明確物權的長期性特點。相對債權來說,物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財產權。所有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物權,他物權較之于債權一般也都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而債權是相對短暫的權利,物權與債權對應著兩種不同的財產結合關系。一般而言,物權對應著較為穩定、牢固的財產結合關系,而債權則對應著較為松散的財產結合關系。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
其一,它直接表明了物權法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確認某些財產權為物權,使其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利,使有恒產者有恒心,以此來鼓勵人們創造財富。
其二,這種區分在物權法上也會直接影響到現行法中法律規則的設計。以典權與租賃權為例,通說認為,典權是一種支配權,在舊中國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中,承認典權是物權,而租賃權是一種請求權。而如果租賃權成為物權,就會在性質上發生變化。比如說《合同法》第221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為什么在承租期間內必須要出租人維修,而不應當由承租人維修呢?因為這畢竟是合同債權,而不是一個長期穩定的權利。如果某人租賃他人的房屋,時間也不長,他還要負擔維修的費用等,這樣成本過高,而且,一旦租賃合同終止,他要返還租賃物,維修房屋時的材料無法取回,甚至支付的費用都很難補償。但如果是一個典權,情況就不同了。承典人對于承典的房屋享有廣泛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同時,也相應地要負擔維修的義務。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23條的規定,承租人不得隨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在租賃物上增設他物。如果承租人違反了這種不作為義務,出租人有權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這就意味著盡管承租人可以占有租賃物,但畢竟租賃關系是一種松散的財產結合關系,對租賃物狀態的改變,必須要尊重出租人的意志。典權關系就并非如此,典權人對典物的改善或者在典物上增設他物,通常并不需要他人的同意。此外,物權和債權在時效的使用上也是不同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上述物權和債權區別的影響。
其三,由于物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財產權利,因此,相對債權而言,物權通常可以自由轉讓,尤其是物權的轉讓不必要受到合同另一方的限制。債權的轉讓是受到限制的,尤其是受到合同相對方的限制。例如,租賃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所以,轉租必須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按照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出租人只有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而沒有將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意思。所以,承租人沒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轉租,承租人將構成違約。但是,對于用益物權而言,通常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既然是一種物權,法律上不僅承認它是長期穩定的財產權,而且承認它可以自由轉讓。
區分物權與債權的意義。 《物權法》生效后,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越來越明顯,特別是對我們律師來說,弄清這兩個法律的概念、特點和區別與聯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從《物權法》生效后,對某些案件提起訴訟與原來相比,其訴訟請求是不同的,否則就會被駁回訴訟請求,導致敗訴。我舉一、二個例子:一、甲某將一套房屋先后賣給乙某、丙某,甲將此房的產權過戶給了丙某。現該怎么來提起訴訟呢?在《物權法》生效之前,我們都是主張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為一套房屋不可能同時分別賣給兩個人所有。故此只能確認合同無效,并退還本金,賠償損失。在《物權法》生效后,根據該法第15條的規定,我們只能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為簽訂該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它只是合同履行不能而已,同時是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這樣只能要求退還本金和賠償違約金,實際上當事人之間就是一個合同之債。二、共同所有的房屋,共有人之一的張三在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買給了第三人李四。現作為共有人的王麻子,該如何提起訴訟呢?根據《物權法》第97條、第106條的規定,該買賣合同應該是無效的。因為沒有經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同時轉讓的不動產沒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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