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應如何應對 撤銷權行使有什么限制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后果是什么,債務人惡意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因此,此種情況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債權的行為。
如何應對他人惡意轉移財產
應對他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是,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繼承人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繼承人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可以依法起訴,主張轉移資產行為無效,及時收回債權。
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部分人在負債以后,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他人或者低價賣與他人,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當發生這些情況時,法律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專門賦予了債權人一項特別的權利,我們把它稱作債權人的撤銷權。所謂債權人的撤銷權,簡單來講就是指當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影響到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給債權人依法要回欠款造成困難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我國《合同法》第74條對此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一般來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債務關系;二是債務人在負債以后實施了一定的財產處分行為;三是債務人實施的財產處,分行為危害到了債權人的債權。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由《合同法》的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第74條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實際上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債務人實施了無償的財產處分行為,包括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等。此時只要滿足我們以上講到的三個條件,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無須考慮無償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態度。本案當中的宋斌實施的就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所以我們無須再去考慮其女宋敏是否知情的情況。《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另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實施了有償的財產處分行為,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此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但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而且債權人還要證明以低價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知道債務人以如此低價轉讓財產會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的撤銷權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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