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在涉及到國有產權轉讓時,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7
沈立群/文
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且公司其他股東表示愿意受讓時
,這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問題。目前,產權交易市場對的看法不盡一致:有人認為,《公司法》規定的原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以無條件行使;也有人認為,行使與國有出資相關的優先購買權應當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定和產權交易市場規則相協調。因此,有必要在正確理解設定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下,切實處理好《公司法》規定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范在執行上的銜接,研究解決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會產生與其他股東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明確的是,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主體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履行購買該出資的行為,則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設定。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本融合和投資股東合作的兩重性,對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設定就是兼顧“資合”與“人合”的法律條文。所以,從大量的交易實例來看,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既有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穩定性,也有利于出資轉讓交易的安全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出資(即國有產權)轉讓,國有出資方(股東)應當既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也要執行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市場發現買主及價格的相關規定?!豆痉ā肥且幏豆局破髽I的專門法律,國有產權轉讓規范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行使出資人職責對國有股東轉讓行為的“特別規定”。既然《公司法》規定,原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么,國有產權轉讓的市場化操作規范就應當在規則和程序上確保原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行使。
為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凡涉及到原有股東保留優先購買權而參與轉讓的,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應當載明“本次產權轉讓涉及公司其他股東保留優先購買權”,從而使其他受讓意愿人也享有必要的“知情權”,并有預期的心理準備和采取相應的競買策略。
原有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涉及到國有產權轉讓時,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首先,公司股東會在討論并作出某國有股東轉讓出資事項的決議時,有受讓意愿的股東應當在同意轉讓的同時,明確表示保留對該出資的優先購買權;爾后,當國有產權進場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意愿人時,有受讓意愿的股東在符合受讓人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同樣應當在掛牌的有效期內提出受讓申請(否則,因不作為而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再次,在競買過程中,有受讓意愿的股東與其他受讓意愿人一樣,還需對出讓人的要約作出承諾,在同等條件下(通常是指受讓價格),方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表示保留優先購買權和明確提出受讓申請后,可以在競買價格上實現優先購買權。競買方式采用一次報價法的,原有股東必須用書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權上限價和報價,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低于或等于原有股東報價的,則原有股東以報價取得受讓權;若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于原有股東的報價但卻低于行權上限價的,則原有股東即以其行權上限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于行權上限價的,則原股東即失去優先購買權。
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涉及到國有產權轉讓時,其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有條件的。首先,公司股東會在討論并作出某國有股東轉讓出資事項的決議時,有受讓意愿的股東應當在同意轉讓的同時,明確表示保留對該出資的優先購買權;爾后,當國有產權進場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意愿人時,有受讓意愿的股東在符合受讓人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同樣應當在掛牌的有效期內提出受讓申請(否則,因不作為而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再次,在競買過程中,有受讓意愿的股東與其他受讓意愿人一樣,還需對出讓人的要約作出承諾,在同等條件下(通常是指受讓價格),方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原有股東表示保留優先購買權和明確提出受讓申請后,可以在競買價格上實現優先購買權。競買方式采用一次報價法的,原有股東必須用書面形式(密封呈送交易所)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權上限價和報價,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低于或等于原有股東報價的,則原有股東以報價取得受讓權;若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于原有股東的報價但卻低于行權上限價的,則原有股東即以其行權上限價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其他競買人的報價高于行權上限價的,則原股東即失去優先購買權。
多少日起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就視為放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休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多少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20日。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3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br />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該公司的股權,公司享有股東出資而形成的財產所有權。雖然股東出資后即喪失了對此出資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等權利,但是其在公司中的財產權是確實存在的,并通過公司簽發給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以及股東享有的一系列股東權利體現出來。因此,在公司法實踐中,當執行股東自身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將股東的股權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用以償債。股權作為強制執行程序的對象時,其實就是將股東的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第三人的行為,因此,其基本原理適用本法第72條的規定,只不過人民法院以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應當同意。但是法院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以便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時規定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間期限為20天,這是為了促使其他股東盡快行使權利,以保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其他股東逾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就視為其放棄了優先購買權,被執行股權的股東的債權人成為股權受讓人,加入公司成為股東。
強制執行20日
互相購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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