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如題天龍光電300029 rn明日走勢會怎么走轉讓股權看是對什么人轉讓,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
1、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么人轉讓。
2、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3、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股權掛牌是什么
股權掛牌是什么公司上市,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把公司的所有權分成若干小份,放在市場上流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行業或者前景,就可以到公開市場上買入該公司的股票。一般來說,企業能夠上市都會盡量選擇上市。因為企業再走到某一個階段,幾乎一定會面臨資金問題。而銀行的解決能力有限,如果銀行因為資金面緊張不批貸款,企業可能會走向破產。以債務方式融資,在債務到期很容易面臨資金鏈緊張,再優質的公司也可能面臨滅頂之災。而股權融資的好處在于,出讓一部分股權換取來的資金,形成的資產就成為了公司的資產,這部分資金永遠不需要清償,可以放心大膽的用于發展公司的長期業務。上市前,如果公司需要融資,一般來說都是銀行貸款、融資租賃等間接融資方式,借的錢有期限、有利息,是需要還的,還不上就處置你資產或者找擔保人。而上市則是直接融資,融的錢屬于長期借款,量大且沒有固定的還款期限。所以大多數公司都以上市為終極目標。
指公司股票開始在某些股票交易場所中接受交易。注意在我國,“掛牌”與“上市”各有嚴格的含義。
一般而言,掛牌指的是公司已經發行的股票在某交易場所可以交易,而上市則指的是公司需要在某交易場所中新增發行一批股票,這批新發行的股票與公司原來已發行的股票此后在該交易場所中可以交易(注意原來已發行的股票仍然有限售的規定)。
擴展資料
公開掛牌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
一、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人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自身的權益,則需要對該股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瑕疵。
股權瑕疵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股東未出資;
股東出資不足;
股東抽逃出資;
股權被設定了相關擔保;
股權為該股東與第三人共有;
股權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將會影響受讓方是否將繼續受讓該股權。
二、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32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受讓人成為為股東,即受讓人在簽訂了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后仍然不能馬上就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后開始享受股東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掛牌
股權掛牌簡單的說就是公開拍賣。
企業將需要出售或轉讓的股權相關信息在**股權交易中心網上公示,有意者摘牌,與交易中心聯系,取得購買權,辦理購買手續。一般國有企業都要求掛牌轉讓,以示公正和降低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股權掛牌需要有資質的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交易中心不接待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股權轉讓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
今日看到一貼:rn2007-07-06刊登關于轉讓公司擁有的蘇州長發商廈55%股權的公告rn 長江投資董事會決議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告rn 長發集團長江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5日以通訊方式召開三屆三十四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如下決議:rn 一、通過關于轉讓公司擁有的蘇州長發商廈有限責任公司55%股權的議案:本次股權轉讓將以經評估的凈資產價值6336.89萬元(將報上海市國資委評估處審核備案)為基準,擬以6338萬元的交易價格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出讓,作為優先受讓方蘇州津津投資實業有限公司接受此次轉讓評估價并參與摘牌。此次股權的最終轉讓價格將以摘牌結果確定。rn 二、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內容的議案。rn 董事會決定于2007年7月24日上午召開200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以上事項。rn rn如果轉讓成功,是對散戶來說,是好消息還是不好的消息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于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后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后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計)。
除此之外,要想過戶只有走司法途徑,需要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和5%的費用。雖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協議轉讓但不過戶的辦法,也有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總體上風險很高,信用存在問題。
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都是處于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
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其余非流通股東基本處于套牢地位,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基本沒有任何回報,還要為大股東變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膽。
現在明確了非流通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和正確渠道。對第一大股東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將不再輕松,因為其它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也潛在惡意收購爭奪控制權的可能。
擴展資料
對于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么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么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么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會給公司增加一筆投資收益.短期對股價有一定影響.如果經常出賣股權.這公司并不是一家好的企業.對自己的經營已沒有信心!
股權轉讓會給公司增加一筆投資收益.短期對股價有一定影響.如果經常出賣股權.這公司并不是一家好的企業.對自己的經營已沒有信心!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伙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只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里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后收回剩余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于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股權轉讓是現持有人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后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后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股權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發行公司的委托,將其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注冊登記。股權登記是確定或變更具體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權的法律行為,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過戶的關鍵所在。
掛牌轉讓股權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第七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56639十二條對股權轉讓的主體進行了相關的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對于股東的主體問題,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
如果出讓方不具備股東資格,則該股權轉讓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前需做好詳細的盡職調查,確認出讓方的股東資格,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對股東資格進行審查時,受讓方需要查看多種證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注冊登記等;其次,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也可證明股東的主體資格。
2、轉讓主體資格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關于轉讓主體資格的限制,公司法賦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權,因此,有限公司可能會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限制股東將自身的股權進行轉讓,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經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我國的法律法規承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對于受讓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該股東確實是該股權的權利人時,還需要對該公司的章程進行了解,以了解該公司章程是否有相關限制約定。
3、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
在股權轉讓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主體在轉讓時將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
1、我國的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2、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二、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人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自身的權益,則需要對該股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瑕疵。股權瑕疵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股東未出資;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抽逃出資;股權被設定了相關擔保;股權為該股東與第三人共有;股權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將會影響受讓方是否將繼續受讓該股權。
三、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受讓人成為為股東,即受讓人在簽訂了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后仍然不能馬上就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后開始享受股東權利。在實踐中,有的出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不配合受讓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使得受讓人的相關權益遭到損害。在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要約定好股東變更的時間節點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加大其違約成本,督促出讓方能夠按時辦理手續。
四、股權轉讓合同簽訂時的風險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受讓方可以在受讓目標公司的股份時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其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簽約雙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條件。若合同不生效則合同相關條款對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則轉讓方及出讓方均無法保證自身的權利,且在出現法律糾紛后無法進行救濟。在股權轉讓中還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的生效條件。只有在這些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才會產生。股權轉讓雙方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祥光的生效條件,以減少相應的風險。
您好,
一、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對股權轉讓的主體進行了相關的規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33862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對于股東的主體問題,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
如果出讓方不具備股東資格,則該股權轉讓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前需做好詳細的盡職調查,確認出讓方的股東資格,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對股東資格進行審查時,受讓方需要查看多種證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注冊登記等;其次,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有關股權信托或代為持有的協議等也可證明股東的主體資格。
2、轉讓主體資格限制中的法律風險
關于轉讓主體資格的限制,公司法賦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權,因此,有限公司可能會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限制股東將自身的股權進行轉讓,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經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我國的法律法規承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對于受讓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該股東確實是該股權的權利人時,還需要對該公司的章程進行了解,以了解該公司章程是否有相關限制約定。
3、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風險
在股權轉讓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類主體在轉讓時將會受到相關法律的限制:
1、我國的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2、國家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的公司股權,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轉讓。
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二、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
股權是受讓方在股權轉讓中的的核心目的,為了確保受讓人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其自身的權益,則需要對該股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權利瑕疵。股權瑕疵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股東未出資;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抽逃出資;股權被設定了相關擔保;股權為該股東與第三人共有;股權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等情形,這些瑕疵都將影響轉讓股權的質量和價值,進而將會影響受讓方是否將繼續受讓該股權。
三、股權變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受讓人成為為股東,即受讓人在簽訂了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后仍然不能馬上就享有股東的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后開始享受股東權利。在實踐中,有的出讓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不配合受讓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使得受讓人的相關權益遭到損害。在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要約定好股東變更的時間節點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加大其違約成本,督促出讓方能夠按時辦理手續。
四、股權轉讓合同簽訂時的風險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受讓方可以在受讓目標公司的股份時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其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簽約雙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條件。若合同不生效則合同相關條款對雙方均不具有約束力,則轉讓方及出讓方均無法保證自身的權利,且在出現法律糾紛后無法進行救濟。在股權轉讓中還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的生效條件。只有在這些法定的或者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才會產生。股權轉讓雙方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祥光的生效條件,以減少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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