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公司法對股份轉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有限責任
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3)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對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對公開發行股份前公司已經發行的股份的轉讓限制 3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縱橫法律網 曹春雷律師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股份轉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1、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一、股權轉讓概述
(一)股權及其分類
所謂“股權”亦即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財產所享有的權利。股權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并非是單一的,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權也是多種多樣的,通常依不同的標準或從不同的角度,可對股權作以下分類:
1、根據股權的內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權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
自益權是指股東專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發給出資證明或者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等。
共益權是指股東既為自己的利益又兼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權。主要包括:出席股東會的表決權、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請求權、查閱公司章程及簿冊的請求權、要求宣告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的請求權、對董事或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自益權與共益權是對股權的基本分類。自益權主要是財產權,共益權主要是管理權,二者均為股權的內容。
2、根據股權的行使方式,股權可分為單獨股東權與少數股東權。
單獨股東權,是指可以由股東一人單獨行使的權利。每一個股東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單獨股東權,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數股東權是指持有已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才能行使的權利。行使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既可是自己持股數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達到一定比例的數名股東。
3、根據股權的性質,股權可分為固有權與非固有權。
固有權又稱法定股權或者不可剝奪股權,是指公司法賦予股東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非固有權又稱非法定股權或者不可剝奪股權,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賦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自益權多屬于非固有權,而共益權多屬于固有權。
4、根據股權享有的主體,股權可分為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
普通股東權是普通股東享有的股權;特別股東權是特別股東享有的股權。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相應的,股權也可分為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普通股東權與特別股東權的內容是不同的。優先股的股東有權按約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參加股東會,無表決權。
(二)股權轉讓的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多種形式:
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
這是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普通轉讓指《公司法》上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公司法》沒規定的轉讓,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部分轉讓指股東對股權的一部分所作的轉讓,也包括股權分別對二個以上的主體所作的轉讓。全部轉讓指股權的一并轉讓。
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約定轉讓是基于當事人合意而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出讓等。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繼承等。
5、其他分類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權而發生的,具有強制性,可被視為一種強制轉讓。
(三)股權轉讓的條件
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在本質上是資合公司,這就決定了它必須維持公司資本,在股東不愿和無力擁有其股權時,不得抽回出資,而只能轉讓于他人,所以轉讓股權就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唯一選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東間的信任為基礎,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依賴和股東的穩定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使得股東的股權轉讓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那么自由,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都作出了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這些條件限制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又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兩種。
(1)內部轉讓條件
因為股東之間股權的轉讓只會影響內部股東出資比例即權利的大小,對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其存在基礎即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對內部轉讓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很嚴格,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系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法定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強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規定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約定限制實質上是一種自主限制,其基本特點就是法律不對轉讓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將此問題交由股東自行處理,允許公司通過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對股權轉讓作出具體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對于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二、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條件和限制
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既要遵循資本的自由流動原則,又要保證股東間的依賴與穩定,因此,股東的股權轉讓必然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轉讓也不例外地作了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一)限制的法理基礎
1、人合因素
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資本的聯合,但因其股東人數有上限的規定,資本又具有封閉的特點,故股東之間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我國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與“資合”的雙重性質。這種雙重性質,不僅反映在有限公司對外關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內部關系上。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時的限制態度。這種限制,其目的在于維護股東的緊密關系,避免公司因股東的變動而影響生產經營活動。
2、信用保證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我國《公司法》規定是五十人以下。彼此之間一般比較了解,既重視公司資本的確定和充實,又能兼顧股東相互間信用關系的維持,關注股東本身的財產狀況、商業信譽、經營能力等個人條件,由此勢必強化股東對公司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使公司對外具有較高的信用品級。
3、經營管理需要
有限公司股東設立公司時,相互之間看中的可能不是資金,出資問題在有些股東看來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別是在高薪技術公司中,雙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種優勢互補的結果,譬如,甲股東有充實的資金,乙股東擁有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丙股東則擅長公司運作和管理。這樣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于窘境,也違背當初合作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對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予以適當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股權轉讓的條件和限制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精神,引起股權轉讓變動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3、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4、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5、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變動;對上述幾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新公司法都規定了適用條件及其限制。筆者分述如下:
1、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對于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應當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規定賦予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它涉及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對“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何理解,也就是表決權模式問題。股東會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人數決,即股東一人一票,第二種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對此僅作了原則性表述,故理論上存有爭議。筆者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應是指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①根據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股東行使表決權也表現出“二元”特點:一方面,股東會會議以“資”計算股東的表決權;另一方面,股東會又在通過個別決議事項時以“人”計算表決權。如前所述,對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予以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定關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②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③尤其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痹撍痉ń忉寷]有直接采用公司法的表述方式,即“全體股東過半數”。而是表述為“過半數股東同意”,這樣表述涵義確定,為準確理解和適用公司法相關條款提供了參考依據。
第二,從該條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股東在履行一定的通知義務后,可以強制轉讓其股權,因為其他股東要么同意這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要么自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但不能絕對否決該股東的轉讓其股權的申請,這也充分體現了資本自由流動的原則。
第三,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在賦予其他股東同意權的同時,又賦予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它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點,在保護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只有當某一股東要將其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其他股東才有這種優先權,如果股東與股東之間轉讓則不存在優先權的問題。(2)所謂“同等條件下”是股東相對于股東以外的人而言,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股東低價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3)這里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指的是完整行使的優先購買權,它一般不包括部分行使的優先購買權,但轉讓股權的股東同意部分優先轉讓的除外。其理由:①轉讓股權是股東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是否同意優先轉讓部分股權,只能由轉讓股權的股東決定。②公司法規定了其他股東的優先權是出于對雙方權益共同保護的考慮,而不單單是保護其他股東的單方權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受“同等條件下”制約的。③在公司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為股權轉讓行為是一種交易行為,屬于合同范疇,應當體現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則。
3、因股權的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
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因股權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除應符合一般股權轉讓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要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及其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上列執行依據應當具有給付內容,否則不應作為強制執行股權的依據,不能擴大解釋。2、執行時履行通知義務。保護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依法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的,才可強制執行轉讓。3、股權強制執行的范圍應限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額及執行費用,當股權價值大于執行數額時,僅能執行相應的部分股權,而不能就全部股權予以強制執行轉讓,原股東對所剩下的股權,仍然享有股東的權利。
4、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對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傳統的有限責任公司法認為,投資人一經出資,登記為股東,除非通過股權轉讓或公司解散等方式,否則不能抽回出資,但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后,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既然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作為股東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那么他的適用條件應當是嚴格的,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在程序上要求,提出異議回購請求權的股東必須是在股東會上對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則無權行使該項權利,包括未參加股東會而事后稱欲投反對票的,亦如此。
5、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公民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雖然“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在這里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了除外的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與公司的其他股東之間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關系。如果股東不愿意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不能繼承股東資格,如果是這樣,那么,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在繼承該股東的出資額后,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股份轉讓限制的主要規定?
時間的齒輪繼續轉動著,歲月中的四個春夏秋冬好似白駒過隙的一瞬,如今我已經十四歲了,我不再渴望擁有“糖果屋”,也不再幻想有許多許多的錢,我現在的愿望是發憤學習,能考上名牌大學,這個心愿很現實,很成熟,因為我十四歲了,我懂得了用知識改變命運。
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1、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且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您好: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股權轉讓分兩種情況,一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是影響公司內部股東持股,并不影響公司股東之間信任關系的變化,即不會損害公司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本條沒有對此加以限制;二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由于新股東的加入會影響到原股東之間的信任和協作關系,所以公司法給予一定的限制。具體涉及如下方面: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將原公司法的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改為“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欲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在表決中回避;(2)表決采取的是人頭主義,即股東人數多數決,要求股東人數過半數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過半數。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序: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后,反對股東的購買義務。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愿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條第三款,針對已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
3、股東會決議不再是取得股東同意的唯一方式,正如前面所講,公司法刪除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這一項股東會原有的職權,所以不再要求股東一定以召開股東會的形式對外轉讓股權作為決議,擬轉讓的股東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會議的方式,如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以分別簽署同意書的方式達到“過半數同意”即可。
4、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個重要突破就是將過去許多強制性規范變成任意性規范,72條就是一個重要體現。由于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主要涉及股東之間的利益,股權轉讓不再是強制性規范,所以法律允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對于股權轉讓如何加以限制,允許公司通過章程對于關切轉讓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規定,并給予章程優先于法律規定的效力,只有當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本條前三款的規定。
公司法74條直接規定了股權轉讓后,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而不必再由股東會表決,避免了部分股東利用2/3表決權的規定來阻撓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股東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的必備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涉及到兩股東登記變更的問題,無論是股東名冊變更登記還是工商變更登記,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權轉讓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就應當自簽訂之日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沒有明確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也沒有規定上述程序沒有被完成時的法律后果。但該問題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一般認為,股權轉讓須經以下程序:1、出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當事人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并得到同意(包括主動同意的情況和逾期沒有答復視為同意的情況),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3、告知公司并進行公司內部變更登記,主要是出資證明書的重新發放、股東名冊變更以及章程的變更等;4、工商變更登記。根據33條的規定,股東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雖然股權轉讓的上述程序實踐中不存在異議,但是股權何時轉讓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大分歧。1、在上述第一階段,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但是未生效。依法規定,其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放棄優先權行使的情況下,合同才能生效;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但是需要注意這是一個合同,僅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仍然沒有轉移。因為股權轉讓涉及到受讓人和給您官司之間關系的確立,股權的享有意味著對公司負有相應的義務,必須以公司知曉為前提,不能以其他股東知曉代替公司的知曉,所以這一階段效力未及于公司,股權不發生轉讓;3、在第三階段中,由當事人向公司通知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再由公司進行相關變更。這一階段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公司負有變更相關文件的義務,如果公司惡意步履行變更義務并不影響受讓人享有股權;4、第四階段的工商登記則使股權變更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司法第74條完善了轉讓后的變更手續。其直接規定了股權轉讓后,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而不必再由股東會表決,避免了部分股東利用2/3表決權的規定來阻撓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明確了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如前面所講,出資證明書是證權證書,不是權利證書,在權利發生移轉以后,不是直接將出資證明書移轉占有,而是要注銷舊的,頒發新的;2、明確公司義務,應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作工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履行,新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由于公司的原因沒有變更,只是股東權利受到損害,股東有權要求公司給予賠償;3、規定“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股權轉讓導致的股權變動不屬于股東會的職權范圍,所以法律允許對章程所記載的股東事項的變更不再需要通過股東會表決。
《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就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公司股權轉讓應根據《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在轉讓股份時應遵循《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擴展資料
股權轉讓的種類: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
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您好,您的問題屬于《公司法》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如果是向內部轉,則沒有嚴格的要求。如果是向股東之外轉,則應該經過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
同時,在股東同意對外轉的情況下,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內部股東所出的條件與股東之外的人完全相同,應該轉讓給內部股東,以保證公司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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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怎樣規定的
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一)公司依法設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三)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資企業董事會的通過,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根據《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無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就合資企業而言,無論是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還是合營一方向合營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都必須經過其他投資者簽字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四)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業設立時的登記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類合同主要有股東之間的合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合同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
如部份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以股權為抵押標的物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表現。
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還出現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類公司的股權以內部職工持股為主要組成部份,對于內部職工股權的轉讓,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規定,多是通過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與股東以及股東之間的合同來規范。
在此類合同中,常常以職工退職為退股的解約條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職工退職時,擁有以面額價回購股權之類的相關約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法律效力,可以區分為對內與對外兩個層面。
就對內而言,只要限制舉措不與法律精神相違背,原則上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遵守此類約束,并可按此類約束進行股權轉讓。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也有違背法律的情形。
如,有限責任公司與一般股東達成的以退出公司為回購股權的合同,便有可能違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規定。
就對外而言,即受合同限制的股東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應無法律約束力,對外轉讓顯然不會僅僅因為合同限制的存在而當然無效。
此時,股權轉讓受到合同限制的股東,將可能受到前后兩 份有效協議的約束,將可能面臨必然違背其中一約的兩難境地。
擴展資料:
一、股東之間主動轉讓股權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
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
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可見,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要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只需股東將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從而繞開股東會無法或者很難著開的難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職權),
由舊公司法的股東會的集中統一決策權轉變為新公司法的股東個體的分散個別同意權,充分體現了資本自由流動的原則
此處出讓股東的通知義務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的轉讓事項應當包含擬受讓人、擬轉讓價格、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東作出合理判斷,行使優先購買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下面是對這三種股權轉讓限制情形的詳細介紹,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讓大家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有所了解。
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钡?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贝祟愞D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占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睂Πl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逼淠康氖嵌沤^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后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并承擔有關義務?!?br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惫疽勒辗梢幎ㄊ召徳摴镜墓善焙螅仨氃?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并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边@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準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于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三、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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